龙门镇人民政府、魏煜昌镇长:
2005年龙门综合楼项目征收土地,龙门镇人民政府隐瞒了相关征地信息,截留了征地补偿款。2007年,龙门镇人民政府假借湖二村、赤水村两村委会名义将包括我户住宅用地在内的龙门综合楼项目用地非法转让给龙岩市邦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对我户作相应补偿。2010年,双永高速项目征收我户房屋和土地,龙门镇人民政府又向龙岩市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指认我户土地为龙门镇人民政府已征收土地,再次截留我户征地补偿款。从2013年开始,我户无数次向魏煜昌镇长及各位领导反映、交涉,要求解决历次征地补偿问题,但屡次遭到拒绝。
现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龙岩市人民政府向新罗区湖二村、赤水村两村委会发放龙国用(2006)字第2004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判决书号:(2014)岩行终字第89号)。龙门镇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为龙岩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中明确承认“湖二、赤水村自用地龙门综合楼项目由我镇龙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其征地补偿工作亦由其负责”。
既然事实真相已经清楚无误,请龙门镇人民政府早日为我户办理征地补偿事宜。
申请人:罗浜田
2015年1月20日
关于罗滨田反映龙门镇政府2005年违法征收、占用其土地、截留了征地补偿款的问题。经查,龙门综合楼项目属2005年第2城市批次用地8号地块,经省政府闽政地【2005】108号批复同意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手续合法。据干部回忆,当时该户提出的要求超过政策允许范围,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也没有留下任何与其谈判的书面材料。但有其相邻的田主签字领取补偿款的凭证,作为当时有入户做工作的证据。根据祥业拆迁公司提供的征地拆迁补偿发放表,2009双永高速项目,对该户的房屋依法拆迁,大部分土地也按宅基地进行了补偿。特别是其异议最大的地块,房屋拆迁评估情况表第一页第6条、第9、10、11条明确体现了已经按宅基地补偿了149.88平方米的土地,加上其他房屋共按宅基地补偿337.13平方米的土地。对其他人有争议的河边的土地,2013年赣龙铁路扩能项目也进行了补偿。根据龙门村委会提供的征地补偿发放表,共补偿293.27平方米。两项相加,共补偿其630.4平方米的土地。但其田亩册表明,其在石桥承包的土地只有2分地即133.4平方米,加上向别人流转的200平方米,也只有333.4平方米,再加上向龙门村流转的水渠内土地,也不超过630.4平方米。所以,我们认为通过双永、赣龙项目,该户的房屋和土地已经补偿完毕。(新罗区龙门镇人民政府于 2015-2-11 14: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