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字有多音字,有些人就拿文字读音做文章,试图逃避责任。但在法院的审理下,这种伎俩还是没有得逞。
2009年,张某向李某借款26000元,约定借期为半个月,并且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可后来,张某一直没有向李某归还借款。
去年10月2日,李某担心上述借款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讨回,就叫张某重新写了一份凭证。张某书写的凭证内容为:“兹有张某至2014年10月2日止还欠李某26000元。”拿到张某重新书写的凭证后,李某安心多了,但是他没想到张某在书写这份凭证时动了歪脑筋。
之后,张某还是一直没向李某归还借款。多次催讨未果后,李某无奈地拿着借条和凭证将张某起诉到了平湖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
被告张某应诉称:2009年自己确实是向李某借了钱,但到2014年10月2日止,自己已还清了26000元欠款,李某提供的凭证就是他还款的证据。此凭证的内容并非“还(hai)欠”,而是“还(huan)欠”。张某还有着自己的理由:如果钱没还清,应当仍然写借条,而不是写凭证。
平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归还借款,一般会由债权人出具收条或者将借条销毁。而本案中,凭证是被告所写,而且凭证中不写明“已归还借款26000元”或“已还款26000元”,而是写“还欠李某26000元”,这种写法模棱两可,明显与常理不符。按照中文的语言习惯,凭证上的这句话,更倾向于是双方在2014年10月2日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
平湖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说法,认为被告还(hai)欠原告借款26000元,因此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归还李某借款26000元。
承办法官也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出具借款凭证还是还款凭证,内容都应写明确,尽量少用多音字,以免产生歧义。此外,防人之心不可无,拿到别人出具的凭证时,也要留一个心眼,如果认为语义不详,应当要求对方重新出具一份没有歧义的凭证,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南湖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