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福州上班,所以2013年12月份前的社保及医保均在福州参保,于2013年10月份进入宁德现单位上班,也是于2013年10月份与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明确现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我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保的缴费凭证也于2014年1月中旬上交给现单位经办此业务人员,但是现单位在2014年3月份才开始给我缴纳社保及医保费用,致使我缺失了2014年1月及2月份的保险缴纳,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而不能对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对于这种情况,现单位应付何责任,对于我的生育费用,现单位应如何承担,我该如何保障自己权益,若现单位拒绝承担,我该如何做?
按照您所述情况,属于您所在的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地税部门)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您的生育费用,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医保中心)确认不能报销,可向单位要求支付;如单位拒绝承担,您可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到宁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书面投诉。(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5-2-11 09: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