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2006)21号”决定的执行与折算继续教育课时事宜

A、“粤发(2006)21号”决定的执行:
1、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九五”期间加强学校建设的意见》(粤发[1997]2号:“省委党校报经省委批准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者,可按规定授予党校学历,并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因此,党校毕业学历是可以申报职称的,其相应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2、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省委省政府决定“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那么该类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是否可以按大专学历进行年限累计?
4、人社部门不会只执行省委的“意见”,而不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吧?
B、折算继续教育课时事宜:
1、对于本年度获得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的主创人员,主创人员最多可折算多少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2、对于本年度发表2篇论文的非主创人员,非主创人员最多可折算多少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以上恳请请人社局给予回复,谢谢!

您好,您参加上述两类学习,根据其时间,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以减免当年继续教育专业课时42学时。
2013-08-30 14: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