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交通违章处罚违背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


本人是成都的车主,近期通过熊猫驾信发现有一处在安岳的违章,到交警分局处理时查询到违章现场是在一条限速30的乡道上超速,实际速度为45,刚好超速达到50%,扣12分。
根据《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之相关规定: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只警告不罚款。
那么也就意味着,如果我行驶速度为44的话,不扣分不罚款;一旦速度达到45,就扣12分,暂扣驾照,连续学习7天并重新考科目一。目前成都这边多个分局的学习预约已经排到明年1-2月份了,也就是说我现在接受处理驾照被暂扣不能开车至少要2-3个月,对于上班需要开车的工薪族来说很不便。同时对这种速度为1公里/小时之差的处罚之天壤之别表示难以接受。
希望安岳交警大队能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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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安岳县交警大队
关于“安岳交通违章处罚违背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网帖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你在《资阳网》“我有话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市长说”专栏中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2016年11月19日15时22分,你驾驶号牌为川AXXXC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锣青路2公里800米处,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含)以下的〕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70%以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4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114条处以400元罚款,并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455号)中提出要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我队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一是在锣青路2公里300米和3公里300米处设置了“限速3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和“前方测速”、“进入测速路段”交通标志;二是该路段为急弯陡坡、事故多发路段,2014年电子警察抓拍系统设置前多次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电子警察抓拍系统设置后未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三是该处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建成后,按规定报市交警支队、省交警总队审查备案后启用的,并在安岳电视台和新浪微博安岳警方向社会予以了公布,按要求做到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资阳市安岳县交警大队
                                   2016年12月19日

任何政策都有个临界点。未达临界点和刚好达到临界点的处理确实有天壤之别,这个很正常。比如征兵,比如招工,比如成年人年龄,前二者差一天就去不成;后者刚满18岁当天如果恶性犯罪,就可以判死刑。这个无法改变,谁也改变不了。还有小孩子入学也是这样,出生时间在8月31号和9月1号,一天的差别就可能会延时一年。这都是不可避免的。
超速百分之20到百分之50也会罚款扣6分

锣青路在哪里?分享一下噻,以后注意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