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

请问龙岩新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为多少?文件依据?是按当期不含税预售销售收入扣减预缴增值税的差额作为计税基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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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按下列不同类型确定预征率:1.普通住宅百分之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百分之4,其他设区市百分之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百分之6,其他设区市百分之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70号公告)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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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地税局于 2017-4-10 09: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