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一员工,前合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现我公司维持原福利待遇与员工提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却被员工以“不想做不续签”为理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合同到期后我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他,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是否我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他,依据何在?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4-06-14 11: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