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用地的地下室车位,是表述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地下车位)”好,还是表述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位)”好?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规定:“(一)独立使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其土地用途分类与地上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分类相同,但应在土地用途后加括号标注“地下”字样。(二)商住楼地下建(构)筑物按规划用途确定相应的地下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为车库(位)的,其地下土地用途可表述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地下车库或车位)”;规划用途为商场货物储存的,其地下土地用途可表述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场)(地下仓库)”,如多种用途兼有,应加注各自的地下建筑面积。”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应表述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地下车位)”。
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12月22日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6-12-22 16: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