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已经在三水区问过区人民法院,但做出的回答不够详细。等我再问时已经发布不了。就是离婚前夫妻以女方向银行借了一笔债。是用信用卡借的。每月要还千分之一点五到千分之四点五的利息。离婚后这一笔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一人还一半。但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对方一分钱没还过。判决书上最后说男方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以现金形式还给女方。如果超期不还债务的话就按债务利息双倍算利息。直到男方还清此债务。我说问这个利息是按银行每月收取女方的利息吗?但三水区人民法院说按同期银行最高利息算。如果按同期银行最高利息算也远不够抵还银行每月收取女方的利息?那到底这个利息应该怎样算?法律应该怎样保护人民的权利?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案件具体情况,请您直接致电负责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可由其向您详细解释判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谢谢。
2011年12月15日
2011-12-15 13: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