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几天要交房了,莆田税务局定的几档影响交房契税费用的面积标准,核心都是和房价有关,那时候莆田的房价都飚7000以上,契税和面积根本没有挂钩,我们低收入群体买房子低于90平米的,契税这一块没有任何的区分对待,都是收取百分之三,望政府部门能够与时俱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谢谢!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诉求者应适用购房合同签订时的契税政策。契税税率为3%,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根据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我市不同时期的普通住房标准如下:
1、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莆政综[2010]109号规定,即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 . 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6000 元以下(含 6000 元)。
2、自2012年4月19日起,普通住房标准执行莆政综[2012]54号的规定,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m2以下(含 144m2) ;(三)实际成交价格市中心区(荔城区、城厢区)在 7000 元/m2以下(含 7000 元/144m2 ),涵江区、秀屿区在 6000 元/m2以下(含 6000 元/m2)。仙游县根据本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标准。
3、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 8号)的规定,即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全市范围内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条件调整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4、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详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
(莆田市地税局于 2014-12-22 12: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