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判可遭人命,公正在何方


徇私枉判可遭人命,公正在何方
永定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圣旨吗?难道有错不能纠正吗?原在网站曾发过“三份不公平的判决书” 一贴没有得到回应,现问苍天,问大地,问头上的法律在哪里,公正在何方,弱势群体的冤案就这样无声无息吗?难道出了人命案才揭开乌云见晴天?
我是孙泽华,永定办事处后溶街居委会人,在1980年(老祖业)遗留的旧房子一栋一层房屋,归我继承时在2003年3月份因旧屋翻修经人介绍由田振负责包工包料,俩人签订了《私人建筑工程合同》后,其合同内容条款一再强调保质保量,途中田振在未告知孙泽华的情况下,擅自将建设工程转包给王章万,其田振与王章万达成建房协议后,在施工中,由于永定区街道办事处下发《停建通知》,多次阻工之因素下,王章万放弃了对此工程的施工建设,由此造成孙泽华建房进度受阻,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在2003年10月17日孙泽华又经孟备初介绍彭图坤、姚本全相识并于2003年10月20日孙泽华与彭、姚俩人签订了旧房翻修《私房建筑工程合同》后,进行正常施工,当彭、姚俩人施工到第一层时,由于孙泽华未常回来之因素,彭、姚俩人乘机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当孙泽华发现后,与彭、姚俩人争论,按照合同内容里规定工程质量要保质保量,彭、姚俩人既不反工,又不听取孙泽华之建议,竟停工,所以孙泽华拒绝支付彭、姚俩人的工程款就这样,工程又处于停工状态,到了2004年6月2日,彭、姚俩人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由,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6月22日开庭审理至2004年8月19日法院以调解方式进行结案,并制作调解书(2004)张定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后来2004年6月14日原给孙泽华签订合同的王章万与田振俩人也同样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永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张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过后孙泽华就出外打工去了。到2004年11月10日王章万、田振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4)张定执字第269号后,并将孙泽华在永定区街道办事处教场居委会的宅基地及房产予以查封和拍卖,直到孙泽华2011年从外打工回家后,于2012年3月24日与他人签订合同后,正在施工期间出现了一位叫杨雄的站出来阻止动工,于5月5日工程停工,孙泽华才得知自己的一栋旧房子已被区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给杨雄了,惊天动地的消息致使孙泽华是有苦难言,有家不能归,有屋不能住,流落街头至今。
造成流浪街头的浪子孙泽华这样的结局是法律无情吗?还是用法之人人为所致呢?当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作出调解书的前提下,因原审调解违背了自主原则未听取孙泽华的意见,曾在调解时多次提出彭、姚俩人因没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质保量要求去履行职责与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可主审法官拒不理睬,反而以孙泽华拖欠彭、姚俩人工程款为由,强行逼迫签字及下达民事调解书。此份调解书根本没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原则。后来,王章万、田振起诉孙泽华以同样案由到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孙泽华也同样说王章万、田振未按照工程合同中保质保量的要求去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存在,并且孙泽华对于王章万、田振由于不负责任,未确保工程质量于2012年6月6日经过张家界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签定报告书》结论是工程质量未确保,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此主审法官未注重事实,及相关证据徇私枉判,该案是合同纠纷,本应依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双方应依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而承包方田振未经孙泽华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给他方,属田振违约。此判决以后孙泽华得知主审法官覃彦与王章万、田振系老乡和同学关系,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应当回避,却而没有回避,属审判组织程序不合法。
孙泽华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三份法律文书是彻底不服,特别是对于下达的裁定书令人可怒,原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违背《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需品,可法院就没有做到这一点,另孙泽华宅基地土地性质属集体所有制性质,难道此法院就没有调查吗?
综上所述,孙泽华旧屋翻修,两次其经他人介绍四位包工头,田振、王章万、彭图坤、姚本全都以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至永定区人民法院,经该院下达的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都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公平公正判决,有损于孙泽华的合法权益及财产损失,造成孙泽华流落在外有家不能归,有屋不能住的局面,致使孙泽华精神恍惚失常,合法权益未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再次执笔,特恳请网民朋友们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来进行评论,并给予孙泽华的一个公道为谢!
受害人:孙泽华
2014年6月26日

这么大的事情你还有时间去打工?不先把问题处理完再去打工?

请楼主记得配送放大镜

上访去?

看来楼主也不是省油的灯,修那么多年又换了几个人修,还是要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