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慈利县零阳镇民和村有不少群众到该县环保局举报称;他们那里的存在着一个砖厂,工厂烧的全是煤,周围散发的很难闻的气味,有老人身体出现不适,周围的树木和蔬菜大量死亡。慈利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几次到现场查看(只到工厂,并未深入群众家庭),但迟迟未见处理,没给老百姓明确答复,排污依旧,在现场还有环保局干部为砖厂开脱,笔者不知环保局到底是监管者还是保护伞?
环保局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央要求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其目的是要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在全国上下如此倡导环保的大环境下,作为基层环保主管部门,于中央的精神而不顾,公然践踏老百姓的利益,这可能不是个例,已是一种现象。笔者对此现象作了一番分析,究其原因主要是利益驱动。
据知情人介绍,排污企业每年都要向环保局交一定的排污费,也就是说,排污企业的存在,环保局是有利可图的。在环保局得利的利益驱使下,使环保局宁愿放弃老百姓的利益。殊不知,环保局干部群众的工资都来自纳税人,换句话来说,就是老百姓养着你们,老百姓才是你们的衣食父母,你们竟然放大恩于不顾,为蝇头小利而感恩戴德。
这让我想起一个故事:话说一个小姑娘和母亲吵架赌气,对母亲抛下一句“我狠你”后离家出走,当她又冷又饿时,一位好心的店老板为她下了一碗面,让她感激涕零,并下跪向老板谢恩,嘴里还念叨你比我那妈妈强多了。这位店老板听后大怒,早知这样,这碗面就不该给你吃,孩子啊,你妈妈把你拉扯大,不知付出了多少辛酸,你却不知道感恩。这个小姑娘才恍然大悟,赶紧回家向自己的母亲承认错误。
其次,就是执法的可塑性使然。笔者喜欢阅读法律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可见,在执法过程中,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有不同的处罚手段和处罚力度,使得这些职能部门在执法时有很大的弹性,这个弹性就成了执法者耍特权的砝码,违法企业就必须要讨好执法者,成为这个行业的潜规则,环保局就成了特权部门,有些执法人甚至为自己的权利寻求出租,这为违法企业的生存提供了空间。
笔者认为,作为环保主管部门首先就应该将老百姓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环保干部要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这样才不会影响环保干部的形象,才不会破坏党员干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其次要加强对环保干部的业务素质培训和法纪教育。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明文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期以来,从环保干部到执法队伍本身环保意识就不是很强,都不愿打破潜规则,这是个人的利益思想作祟。另外,就是有些环保干部法纪观念淡薄,既然是执法者,就要求他们的素质更高。因此,对环保干部加强培训和教育应该常态化,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势在必行。
再次要有制度约束,将权利关进笼子。环保局要将实施细则公布于众,让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利用多渠道的监督方式,可以利用第三方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严格控制执法的可塑性,并采取责任追究制,对执法错误和违规执法者实行终身追责制。
党中央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个小的课题,是涉及到13亿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也包含了我们全体环保干部的利益的大课题,这个道理我们都应该明白,这需要人们共同参与,监管者严格监管,执法者严格执法,才能为子孙后代留下蓝天白云,才能还老百姓一个舒适的生存和生活环境。环保局应坚决的向排污违法企业说不,尽到监管者的职责,而不是为其撑起保护伞。(姚楚民)
慈利县环保局:回复 回复
近日来,县环保局接到零阳镇民和村的群众投诉后,先后两次安排环境监察人员到零阳镇民和二砖场进行现场调查,和村组干部一起察看了砖场的运行情况,接触了解了部分周边群众,下达了《现场监察意见书》,要求砖场业主方认真落实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督促砖场业主在村组干部的陪同下主动上门走访周边群众,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据调查,零阳镇民和二砖场造成烟尘污染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重新聘请技工师傅,人为操作不当,未正常启用烟尘处理设施;二是使用烟煤,二氧化硫含量重;三是重新开工点火,遇雨水季节,砖窑湿度大。造成了较严重的烟尘污染近8天左右,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群众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环保局监察人员第二次现场察看时,已基本恢复正常。
县环保局正组织对该砖场的烟尘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将通过村委会向村民通报,根据监测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慈利县环保局
2015年6月12日
2015-06-12 16:4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