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55号)规定,新的《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而该办法施行后,旧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须作出发动,市物价局和建议局联系出台了相关草案的征求意见。请问,现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何时实施?
另,新的《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八十七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并经业主办理装修申报手续后,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当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余泥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费用的具体标准。除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而旧的《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佛价〔2006〕110号)第十三、业主在装修期内如需拆改墙体和隐蔽工程(水、电、气)施工的,在办理相关报批装修手续后,物业管理企业在约定的施工期限内,按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每天两次派出熟悉装修业务人员到现场做好巡查记录,并为业主提供装修方面的咨询服务,在协助业主做好装修工程验收的前提下,由物业管理企业向装修企业或业主(具体由业主与装修企业商定),每天收取不超过5元的装修管理费。
新的《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还是规定: 业主在装修期内如需拆改墙体和隐蔽工程(水、电、气)施工的,在办理相关报批装修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在拆改墙体和隐蔽工程施工期限内,确保每天两次派出熟悉装修业务人员到现场做好巡查记录,并为业主提供装修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业主做好装修工程验收的前提下,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企业或业主(具体由业主与装修企业商定),每天收取不超过5元的装修管理费。
以上内容是否有所冲突?另,在选择单位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物价局选择呢??
楼主,您好!
2006年我局与市建设局联合制定的《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曾明确了装修期间需拆改墙体和隐蔽工程(水、电、气)施工的,在约定的施工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后,可向装修单位或业主每天收取不超过5元装修管理费,拆改墙体和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不得再收取装修管理费。
根据市府办《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55号)和省物价局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的规定,近期我局将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重新进行规范。
2010-08-19 17: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