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一家计算机公司副经理王某在承接该市一所中学的校园智能化网络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获得关照,给学校的教务处副主任游某送了15万元和一辆二手车。游某写了一张“今向王某先生借到人民币15万元整(不计利息),5年归还”的借条。截至案发,该笔15万元游某一直未归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游某取得15万元后出具借条,未表示以后不归还,王某也完好保存借条。同时,案发时归还借款的期限未到,不能排除王某到期后主张权利、游某归还的可能。因此,认定游某受贿证据不足。
然而,检察机关抗诉认为,王某与游某基于工程建设认识、交往,送钱、送车是想获得“关照”。事实上,这15万元被用在了游某儿子订婚等日常开支,实质是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应认定为受贿。
二审法院从双方关系、行为动机、事由、时间及借款必要性等综合考量,最终作出改判。游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追缴非法所得19.5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当前,新型受贿犯罪层出不穷。借贷型受贿作为新型受贿犯罪的突出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比较困难,主要是因为其披着所谓“借款”的合法外衣。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表面看似合法化的交易背后掩盖了行受贿的实质,我们不得不探究其背后的本质,以免放纵犯罪,助长其嚣张气焰。
官员能够“借钱不还”,其本质就是权力寻租。目前来看,以“借”为名实施受贿的现象,已经引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等原因综合判定。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更是明确:领导干部”借钱”、“借房”、“借车”等长期不还的,将视同受贿。
俗话说得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有的官员喜欢玩“明借暗贿”的伎俩,认为这样不是受贿是借钱,实际上是自欺欺人。因此,我们还是要奉劝那些别有用心的官员,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切莫耍“小聪明”,否则终将被押上法律的审判台。
嘉兴检察
可以的,让你们再找借口
应该要严管严查
想尽一切办法行贿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