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被投诉人(单位):浙江慕容世家地产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浙江慕容世家地产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本人就海宁经济开发区海宁大道东侧、隆兴路南侧慕容城14楼1单元1301号房所支付的购房定金30000元整。投诉事由:1、开发商并未按照认购书上约定的在签订认购书之前,向本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未明码标价,在售楼处现场,未按国家一房一价政策进行在现场醒目位置布置价格墙进行公示价格,也未出示公证过的价格表,违反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2)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规定。3、由于限购政策原因,导致我们无法继续购房,销售员在我们未有购买意愿前,以主贷人办可以一个假离婚证,做到20-25%的首付,许诺通过这种方式来帮客户逃避多付首付的政策,然而定金付完后,查询主贷人的征信情况后说必须要付40%才能购房。在4月18日购房人去海宁付首付当天(适逢海宁出台4.18限购政策)售楼处销售人员为该套房屋办理更名手续,说要一个月后会退定金,过了一个月问销售定金的事,他说开发商没有退给他们公司,6月13日找到开发商沟通后,开发商说不知道更名这件事,而销售员为了业绩不顾限购政策而一味的要我们买房,最后还出尔反尔,这种行为本身就带有欺骗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限购政策的原因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约,不归责双方的事由,出卖人应该将定金返还买受人。4、存在价格欺诈的嫌疑,一开始报价1288180元,然后说这个是特价房,好不容易帮我们争取到的,最后实际成交价119万,但首付必须按120万来算,而他们这种方式,就是虚假报价,虚假的优惠,促使达到成交价可以顺利通过网签,而更离谱的是需要按120万的计算首付,另外还额外再收1万电商费(说是好不容易申请下来的辛苦费),这种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这些其实都是幌子,是房产开发商利用“虚假让利”,从而锁住客户,提前回笼资金,操控房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存在不明收费,在销售过程中强调,由于这个“特价房”是好不容易帮我们抢到,所以需要额外再交1万服务费,但名义是电商费。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6、存在一房两卖的嫌疑,我们通过海宁透明售房网查询得知,该房源其实已是处理备案阶段,而根据备案相关规定,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行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而现实中我们还没有做任何的草签及网签,也就是说上面显示的备案与我们无关,也就意味此房源实际是已经处在已售状态,而现在显示已售,这纯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八条“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规定。7、以上诉求均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图片为证。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投诉,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帮我协调处理,要回定金30000元整。
辛颖: 你好,你于7月20日通过“网上信访”反映你在慕容城订购了14幢1301室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由于未成交,要求退还定金。经调查,现就你提出的几点投诉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商与你签订定房协议时,是否告知你或向你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情况向开发商了解后,无法确认事实。 二、我局房管处将与物价部门加大市场行为检查频率,督促各开发商做好房源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示。 三、你与开发商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该房屋认购单,认购单上约定双方应于3月3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我市限购政策于4月18日出台,如买卖双方按认购协议履行缴款、签约的相关约定则不存在因限购政策而导致信访人不能购房的情况。 四、你反映的价格欺诈、存在不明收费等情况,反映违法了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非我局行政管理职责范围。 五、经调查,你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认购单于3月30日后失效,后开发商与他人于4月19日重新签订该套房屋认购单,并于4月2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于5月5日办理备案手续,开发商并未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7月27日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