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温暖市长:您好,我是一名在读的浙江海洋大学研究生,如非真的生活所迫,作为学生的我应该是更加专注的于学习,但是最近学校财务对我们这些研究生的劳务所得执行了一项对劳务报酬单笔超过800元后要扣除百分之二十的劳务所得税,百分之二十对于我们这些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来说是非常巨大的一笔资金,我身边很多同学都是在上了研究生之后为了不给家庭加重负担,都是依靠每个月的学校补助和国家补助维持基本生活,但是学校最近的财务扣费已经延伸到不管金额多少都要扣减百分之二十的劳务税,这真的基本上让我们很多研究生要拮据生活,国家本来就有说要松绑科研补贴,我们不求能够提高收入,至少维持基本生活,但是最近的扣税已经让我们的生活变得负担重重,就连我在学校勤工俭学每月500的微薄工资也要扣除100的税费,生活实难维持,恳请市长体谅我们贫苦学生为求学业苦苦支撑,维持本来就不易维持的基本生活,帮我们浙江海洋大学的研究生学生群体鸣不平!此致
舟山市信访局:贵局转来的信访件(编号为LD20170089066)已收悉。针对信访件反映“浙江海洋大学对在读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取得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问题,现回复说明如下:一、在读研究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项目我校高度重视研究生奖助工作,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下发后,及时出台《研究生教育投入及奖助体系设置办法》(浙海院发〔2013〕63号),进一步完善了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我校现有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财政拨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及自筹资金设立的新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优秀干部奖学金、研究学术成果奖励及“三助”岗位津贴等,其中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覆盖面接近100%,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7000—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免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学校对研究生取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不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照浙江省高校惯例,对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优秀干部奖学金、研究学术成果奖励等也未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在读研究生“三助”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生助教主要协助导师教学工作,助研主要协助导师做科学研究,助管帮助学校处理简单的行政事物,上述“三助”行为从本质上来讲属于校内勤工俭学的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研究生没有工资、薪金收入,所以其勤工俭学收入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因此,我校对学生的“三助”取得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前,我校专门向地方税务机关作了政策咨询,也得到肯定的回复。因上述信访件是匿名提出异议,无法当面与本人沟通,我校将在计划财务处网页上公布此回复信,下一步,我校将加大宣传力度,增大税法普及的覆盖面,消除大学生因不了解政策带来的误解。同时,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强化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在国家和社会责任感的基础上自主依法纳税的意愿。浙江海洋大学2017年9月30日
浙江海洋大学 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