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我在《红网》上发了一个“官司打了十一年,湖南高院迟迟不结案”的帖子,一个多星期过去了有关方面仍无回应,今借贵网再次向各位青天包丞简明扼要地陈述一下这件冤案的法律事实,因为此前我已多次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过该案,希望能严肃查处尽快结案,无奈领导太忙,天天日李万机,数次信访均泥牛入海。我等芸芸苍生只有搭借《百姓呼声》平台向社会各届求助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请各位青天明断!
原吉首市政协主席石家文之妻张明仙诉被告吉首市金厦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石家文作为张明仙的委托代理人,夫妻二人与民争利,强行将我列为第三人,层层疏通关系(一是利用下属是法院副院长兼政协副主席的关系打通诉讼环节;二是利用市里和单位领导出面给我父亲和我做工作,要给大领导一个良好的工作心态,不要与其争房;三是利用领导职权指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调动公安干警阻挠、抓捕我方无辜施工人员),把我通过合法途径从何世杰手里购买来的房子强行占为己有,各位青天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的政治背景和办案法官的渎职枉法。
该案起因是原告张明仙(原吉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岗职工,现为吉首市财政局干部)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债权债务整体收购后更名为金厦公司)融资放贷8万元,公司在偿还其本金6万元后尚欠5万多元本息,张乘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之际,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因为张明仙与金厦公司的以房抵债协议签订时间是2003年5月7日,此前的2001年12月26日金厦公司早已将房子卖给了何世杰且房产已过户,何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所致。2001年12月26日金厦公司为偿还银行贷款将该房以6万元的价格卖与何世杰,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从原来的金厦公司转移到了何世杰处,2003年底何世杰又将房子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我,我付款后何世杰便将房产证、身份证、协议书和委托书等资料一并送与我,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石家文闻迅赶到市房产局给局领导打招呼不要给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明仙也在元旦节后上班时间赶到市法院以金厦公司拖欠其借款为由将我列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该案从2003年开始,市法院一审枉法裁判房子归张明仙所有;作为第三人的我不服上诉,州中院发回重审,市法院再审判决房子仍归张明仙所有;我又不服上诉,州中院终审判决房子归第三人我所有;原告张明仙不服在未提交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中院启动再审程序又将房子判给张明仙所有;第三人我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在省院申诉过程中,石家文张明仙夫妇于法不顾,掩耳盗铃,采用“金蝉脱壳”之计将我的房子以8万元的廉价“转卖”给他人,造成既定事实(两年后石家文张明仙夫妇又将房子从“转卖”人手里取回过户到他们的儿子石玺名下),作为承办该案的省高院法官黄玉辉严重渎职,不但没有按照(2007)湘高民法监三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对张明仙进行追责,而且也不要求被告方参加诉讼,黄玉辉告诉我被告金厦公司找不到人(实际上,金厦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曾国勇就住在吉首市光明西路14号,在一审答辩中金厦公司就辩称张明仙与金厦公司所签协议系无效合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明仙的无理诉讼请求。在被告发觉原告不顾法律事实强抢恶要房子后拒绝出庭,黄玉辉也未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因此可以不需要其参加诉讼。我国民诉法第93条明确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被告必须参加诉讼,如此荒谬的违法行为居然发生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身上,真是不可思议。黄玉辉是葫芦僧瞎断糊涂案,于基本的法律事实不顾,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强行把原告和第三人捆绑在一起多次违法进行所谓的“调解”,并欺诈胁迫于我,说房子转卖他人现已无法取回,他人善意取得房子法律上认可,若不取回购房款结果就是钱房两空,他们想方设法迫使我“调解结案”,我不同意,案子就一拖再拖,黄玉辉严重渎职不作为。该案从2008年6月省高院提审举行听证,于9月23日作出(2007)湘高民法监三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省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可时至今日,被告金厦公司和作为第三人的我仍未收到省高院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
该案从2003年一直拖到现在,案子还没有了结,一起简单的民事官司把我们家搞得精疲力竭、家徒四壁,我和父亲数次往返于长沙和北京之间,因为上访摸不着门路又没有关系好几次被人拒之门外,几年的维权之路早已把父亲的满头青丝染成了霜白,老百姓要维权真tmd比登天还难!我不知道如今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到哪儿去了?黄玉辉作为省高院的一名法官知法犯法,枉法渎职,偏袒一方当事人瞎断糊涂案,助纣为虐,理应受到责任追究可至今仍逍遥法外。今向各位青天大老爷投诉求救,敬请各方神圣献计献策伸张正义,依纪依法追究黄玉辉的枉法渎职行为,也祈愿上级有关部门及时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张明仙诉吉首市金厦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使这间破旧不堪的危房及早回到它真正的主人手里。不胜感激涕零!!
田 华 泣叩
二0一四年八月九日
电话:15074309760
橘绿橙黄:找准被告最重要 你应该告的是金厦公司!2014-08-11 14: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