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年27日下午约15:00至15:30之间,我妻子骑行一辆黄色速卡迪小型助力车从永定县九一路往西门方
向走,途径南门街路口被2名交警拦下,以燃油车未挂牌为由强行扣车,在此本人投诉如下几点问题:
1、助力车需要挂牌是否有相关法律文件出台予以支持交警做法,并公示普通老百姓,什么时候公示,怎么公示的?
2、如果有公示,操作细则又是怎么样的?针对不同情况有没不同的实施办法?(备:今天去挂牌,又说我七年的车子没法挂牌了)
3、为什么全县境内只有少数几辆被扣,且目前未看见一辆助力车有挂牌,说明交管部门就算有公示,也是宣传不到位!是不是存在选择性执法及权利寻租的可能?
4、为什么扣押车辆,不出示警官证,且连基本的扣车单都没有!是执行公务还是抢夺,我可以报匪警吗,有受理吗?如果车辆被扣押期间,被人骑出去了发生交通事故那算谁的?我的私人物品及油箱里的油没犯法,我怎么拿回来?
综上几点问题,就算实体合法,我认为程序也不合法,那整个事件就是不合法!
阙先生:
您好,您投诉“交警工作人员”的来邮收悉,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2014年10月27日下午永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在县政府路口依法实施以查纠驾乘摩托车(含助力车)不戴安全头盔等显见性交通违法为重点的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因你妻子骑无牌“助力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执勤民警依法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应证件(驾驶证、行驶证等),但你妻子未按规定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第19条第4款,执勤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妻子的助力车予以暂扣。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福建省公安交通执法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等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交通民警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照规定应当采取扣车、扣证等行政性强制措施时,应当给当事人开具相应的强制措施凭证,经当事人签字后(当场)送达当事人。但你妻子以“证件没带在身上”为由拒绝配合检查而自行离开,致使执勤民警无法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勤民警还口头告知你妻子“请你持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或车辆合格证到城区中队补开扣车凭证”。对未开凭证扣留的车辆,执法民警在收队的第一时间已移送至永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统一存放在停车场保管。在当日执勤过程中执勤民警依法依规、文明执法,不存在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的问题。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永定区公安局于 2014-11-10 15: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