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一套二手房,我是首套房,原房东也是唯一住房,且满五年。
按老政策住房满五年就可免个税,而新政策规定住房满五年且原房东是唯一住房的才可免个税。
以上新旧政策我们都符合,可现在我们却不能办理免个税,明年我家小孩要上学现等着户口迁入,迟了就麻烦了!
因为税务局执行新政策要业主出具原房东唯一住房证明才可免税,而房管局却执行旧政策说不需提供(不会提供)原房东唯一住房证明。
现在两单位协调几星期了也没达成一致意见!
我想问:就这么简单的事情怎么会这么难办?
葛先生/女士:
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进一步明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因此,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需要提供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的住房登记记录书面查询结果,证明本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在当地仅有一套住房,同时还要出具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保证在全省范围内仅此一套住房。我局正积极与市住建局协调“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开具事宜,尽最大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若急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可以先缴税,待取得证明、办理减免税手续后,由征收机关给予退税。(龙岩市地税局于 2014-9-5 09: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