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主席说的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网上看到的傅强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特地转载以飨各位,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注意廉洁,不义之财莫要贪。
傅强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浙金刑二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X,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研究生文化,捕前系义乌市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家住义乌市。因本案,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永红,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宗新,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X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俊伟、陈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X及其辩护人李永红、徐宗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傅X利用担任中共义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兼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中共义乌市江东街道党工委书记、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义乌市正华实业公司董事长楼某1、义乌市金哥集团董事长楼某2、义乌市现代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1等十六人,在职务晋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规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共计价值1338.24万元人民币的财物、2万美元、4000新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黄某1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会议纪要、银行转账凭证、借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傅X的供述等证据,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傅X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傅X辩解称:1、指控所涉义乌市大陈镇蒋山脚地块事项其不清楚,朱某2的请托与其职权没有关系。2、朱某1所送20万元人民币已经归还,和朱某1已不存受贿一事。3、借钱给吴某1时,其还在纪委任职,没有利用权利为吴某1谋利,借款属于私人性质。购买翠湖长堤联体排屋时其说过要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因为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集体定的价格才放心购买的。4、其购买千岛湖丽湖馨居别墅没有低于成本,应该是合法的;与黄某1之间的借款属于私人性质,没有利用职权。
被告人傅X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对涉案财物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存异议。2、收受陈溪见贿赂的事实仅有傅强本人供述,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3、骆有财所送的2根500克金条、陈某2所送的宝铂手表、朱某1所送的20万元人民币,在案发前傅强均予以归还,属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情形,不能认定为受贿。4、傅强收受虞某所送财物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不构成受贿。5、傅强从吴某2处以低价购买的奔驰GLK300汽车系正常优惠购车,不能认定为受贿。6、认定傅强收受朱某2所送烟票一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受贿。7、傅强借款给吴某1以收取利息一节,系正常的民间借贷,不能认定为受贿;傅强以人民币600万元购得的翠湖长堤联体排屋系正常优惠,不能认定为受贿。8、傅强借款给黄某1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傅强从黄某1处购得的千岛湖别墅价格合理,不能认定为受贿;傅强收受黄某1所送的2万元超市购物卡系礼尚往来。综上,指控认定被告人傅X构成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事实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存在问题。若对指控的数额予以全部认定,请充分考虑傅强具有坦白重大余罪、立功、认罪悔罪、积极并全部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公正合理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被告人傅X担任中共义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兼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2007年6月任义乌市江东街道党工委书记,2010年5月任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4月任义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傅X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共计价值1338.64万元人民币的财物、2万美元、4000新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所所长方某2为取得职务上的晋升,在被告人傅X的办公室送给傅强2件和田玉籽料,傅强予以收受并给予帮助。经鉴定,方某2所送的和田玉籽料共价值人民币2.5万元。
2、2011年中秋期间,义乌正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楼某1为加快公司华信酒店项目变更用地性质手续的办理,在义乌市江滨路彼岸咖啡馆送给被告人傅X1根重100克的金条,傅强予以收受并给予帮助。义乌正华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后,2012年春节前一天,楼某1在义乌市江滨路彼岸咖啡馆再次送给被告人傅X1根重100克的金条,傅强予以收受。经鉴定,两根金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4万元。
3、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义乌市金哥集团董事长楼某2为尽快落实集团所承接的义西南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一期工程土地供应和用地基准价事项,在灿烂烟花公司门口送给被告人傅X2万美元,傅强予以收受。
4、2013年5月,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村主任陈溪见为解决红旗村旧村改造用地指标,在陈某1的陪同下找到被告人傅X,送给傅强10张面值均为5000元人民币的银泰百货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傅强予以收受并给予帮助。
5、2010年至2012年期间,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主任杨某1为解决柳一村旧村改造用地指标和感谢被告人傅X给予的帮助,先后4次送给傅强共计80条软中华香烟烟票,傅强均予以收受。经鉴定,80条软中华香烟票共计价值人民币4.4万元。
6、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为尽快办理其与杨某2合作开发的义乌市御景园房地产项目的用地手续,在家中送给被告人傅X玉牌1件、玉把件1件,傅强予以收受并给予落实。经鉴定,玉牌价值人民币3万元,玉把件价值人民币2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
7、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2为尽快办理其与李某合作开发的义乌市御景园房地产项目的用地手续,在义乌市江滨路彼岸咖啡馆送给被告人傅X翡翠戒指1枚、玉把件2件,傅强予以收受并给予落实。经鉴定,两件玉把件价值人民币5万元,一枚翡翠戒指价值人民币10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元。
8、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义乌市稠城街道东傅宅村村主任杨某3为感谢被告人傅X在解决东傅宅村旧村改造用地指标等事项上所给予的帮助,在傅强办公室内送给傅强10张面值均为2000元人民币的中银通支付银通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傅强予以收受。
9、2012年至2013年期间,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骆有财为缓缴公司竞拍取得的义乌市北门街12号地块土地出让金并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先后送给被告人傅X重500克的金条各1根,傅强予以收受。2013年8月被告人傅X召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会议形成纪要,由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建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经鉴定,两根金条价值人民币35万元。在得知国家审计署将于2014年8月至10月对浙江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审计后,因担心败露,被告人傅X于2014年8月将2根金条退还给骆有财。
10、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虞某为新光集团房地产业务开展得到被告人傅X的帮助,与傅强搞好关系,2012年5月在新加坡送给傅强4000新元,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傅强办公室送给傅强黄龙玉挂件1件,傅强予以收受。经鉴定,黄龙玉挂件价值人民币0.3万元。
11、2011年中秋前一天,义乌市华奥姿饰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2为了其名下义乌市华艺塑钢门窗厂所购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得到被告人傅X的帮助,在傅强办公室内送给傅强宝铂手表1只,傅强收受后给予帮助。经鉴定,宝铂手表价值人民币16万元。
12、2012年2月,义乌市国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2在被告人傅X的帮助下,向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承租了义乌市后宅街道宗泽北路一建设用地,用于和他人合伙经营4S店。2012年6月,吴某2为了感谢并继续搞好关系,将一辆奔驰GLK300越野车以低于公司最低价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傅X,傅强予以接受。
13、2013年至2014年期间,义乌市华统集团董事长朱某2为了搞好与被告人傅X之间的关系,以便义乌市华统集团所开发的房地产等项目能得到傅强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傅强共计170条花利群烟票,傅强予以收受。经鉴定,花利群烟票共价值人民币11.56万元。
14、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义乌市篁园路加油站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1为了和被告人傅X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傅强的帮助,在义乌市区彼岸咖啡送给傅强人民币20万元,傅强予以收受。之后,朱某1为感谢被告人傅X在篁园路加油站土地价格评估、建设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的帮助,在义乌市区彼岸咖啡送给傅强50张面值均为1000元人民币的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傅强予以收受。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1为感谢被告人傅X在篁园路加油站土地价格优惠和宗泽路加油站挂牌出让事项中的帮助,在义乌一品蓝山咖啡馆送给傅强20张面值均为1000元人民币的中石化充值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傅强予以收受。
15、2006年8月,被告人傅X向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1提出借款给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月利率3分,吴某1为搞好与傅强的关系而予以答应。2006年8月23日、9月22日,被告人傅X分两笔共交给吴某1人民币460万元,出借给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8月23日后,被告人傅X又陆续以妻子刘建红名义分三笔共汇给吴某1人民币550万元,出借给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4月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清本金,并实际支付给被告人傅X利息人民币1096.8万元,其中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为人民币365.6万元。
16、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傅X向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1提出欲购买翠湖长堤的房产,并在2008年下半年选中了翠湖长堤小区80号-1联体排屋别墅。2009年6月,吴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傅X在翠湖长堤项目开发过程中给予的帮助,经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将该联体排屋别墅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傅强,傅强予以接受。经鉴定,该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83.73万元。两者差额部分为人民币183.73万元。
17、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傅X在翠湖长堤小区80号-1联体排屋装修期间,向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1提出需要一棵罗汉松,吴某1为了感谢傅强在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的帮助,送给傅强一棵罗汉松,傅强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罗汉松价值人民币6万元。
18、被告人傅X向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1提出增加一个停车位后,2013年4月17日,傅强以妻子刘建红名义与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翠湖长堤105号停车位赠与使用协议,无偿获得该停车位。经鉴定,该停车位价值人民币15万元。
19、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1为搞好与被告人傅X的关系,在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傅X20张面值均为1000元人民币的福泰隆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傅强予以收受。
20、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1为搞好与被告人傅X的关系,在家中送给傅强翡翠指环1枚,傅强予以收受。经鉴定,翡翠指环价值人民币16万元。
21、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傅X向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1提出欲购买一套位于千岛湖的房产,黄某1为了和傅强搞好关系,以便在以后的房产开发中得到傅强的关照,于2011年1月1日将自己所购并已装修的丽湖新居28幢别墅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傅强,傅强予以接受。经鉴定,该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38万元。两者差额部分为人民币238万元。
22、2011年10月,被告人傅X向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1提出借款给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年利率50%。黄某1为了搞好和被告人傅X的关系,以便公司在缓缴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得到傅强的关照而予以答应。嗣后,被告人傅X将亲戚方某1所有的1100万元人民币以母亲陈金香的名义汇入黄某1账户,以年利率50%出借给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2013年4月傅强共收到该笔借款的利息人民币811.25万元,被告人傅X按年利率36%与方某1结算后,支付给方某1利息人民币584.1万元,差额部分利息227.15万元人民币由傅强收取。
23、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傅X以母亲陈金香的名义汇入黄某1儿子黄某2的银行账户人民币500万元,按月利率3%出借给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至2013年11月共收取利息人民币360万元,其中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为人民币120万元。
24、2013年7月4日,被告人傅X以母亲陈金香的名义汇入黄某1账户人民币1000万元,按月利率3%出借给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至2014年12月共收取利息人民币90万元,其中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为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傅X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傅强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涉案财物重各100克的金条2根、重各500克的金条2根、和田玉籽料2件、玉牌1件、翡翠戒指1枚、玉把件3件、黄龙玉挂件1件、宝铂手表1只、翡翠指环1个、中银通支付银通卡8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6万元)、银泰百货购物卡10张(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现已从被告人傅X处追缴并扣押在案,另有人民币1300万元被追缴在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账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方某2的证言、义乌市人民政府有关方某2职务任免的文件、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方某2所送和田玉籽料的事实。
2、证人楼某1、叶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义乌正华实业有限公司商服用地土地权证,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楼某1所送金条的事实。
3、证人楼某2的证言、义西南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投资协议,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楼某2所送美元的事实。
4、证人陈某1的证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义乌市2013年度大陈镇红旗塘坞地块建设用地的审批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陈溪见所送银泰百货购物卡的事实。
5、证人杨某1的证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义乌市2010年度柳一村地块建设用地的审批意见书、卷烟价格证明,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杨某1所送软中华烟票的事实。
6、证人李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宾王御景园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某所送玉器的事实。
7、证人杨某2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宾王御景园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杨某2所送玉器的事实。
8、证人杨某3的证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义乌市2012年度东傅宅村地块建设用地的审批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杨某3所送中银通支付银通卡的事实。
9、证人骆有财的证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催款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竞拍的北门12号地块土地出让金的通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北门1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事项的会议纪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审计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的通知、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骆有财所送的金条的事实。
10、证人虞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虞某所送财物的事实。
11、证人陈某2、张某的证言、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义乌市华艺塑钢门窗厂作为试点单位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告知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陈某2所送的宝铂手表的事实。
12、证人吴某2、杨某4、王某1的证言、购车发票、付款清单、收款收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有关义乌市宗泽北路土地的临时租赁合同书,证实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低价购买奔驰GLK300越野车的事实。
13、证人朱某2的证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义乌市大陈镇蒋山脚A/B地块和义亭镇五亭公园东地块建设用地的审批意见书及土地交付单、卷烟价格证明,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朱某2所送的花利群烟票的事实。
14、证人朱某1、马培芳的证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义乌市篁园路加油站和宗泽路加油站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义乌市篁园路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收条,证实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朱某1所送财物的事实。
15、证人吴某1、龚某、王某2的证言、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傅X借款付息明细表、傅强向吴某1账户汇款凭证、傅强之妻刘建红银行账户明细情况、吴某1手写记账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翠湖长堤80#1联体排屋买卖合同、稠州银行本票、招商银行回单、翠湖长堤小区车位使用协议书、义乌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记录及决议、辨认笔录、翠湖长堤项目请示报告及审批材料,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高额借款利息、低价购房及收受吴某1所送财物的事实。
16、证人黄某1、方某1、周某、刘某、黄某2的证言、丽湖馨居28幢别墅房屋买卖合同、借条及支付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被告人傅X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高额借款利息、低价购房及收受黄某1所送财物的事实。
17、有关被告人傅X的身份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中共义乌市委干部任免通知、义乌市江东街道有关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义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有关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义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义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机构编制的通知,证明被告人傅X的身份及任职和工作职责等情况。
18、扣押、移交物品清单、金华银行进账单,证明涉案财物查扣情况。
19、被告人傅X的归案经过、傅强所书举报揭发材料、谈话笔录、有关立案决定书、起诉书,证明被告人傅X归案的经过及归案后的立功表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傅X所供与前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经查,本案涉案财物的价格均经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依法鉴定,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联,依法应予采纳。被告人傅X收受陈溪见、骆有财、虞某、朱某2等人所送的财物、低价购买房产及车辆、高利出借款项并收取高额利息,均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为,主观上收受财物的故意明显,依法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傅X已退还陈某2所送的宝铂手表及朱某1所送的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傅X退还骆有财所送金条,系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傅X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傅强构成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存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傅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赃款、赃物的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到案,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所提请求对被告人傅X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傅X违法所得1241.44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4000新元、重各100克的金条2根、重各500克的金条2根、和田玉籽料2件、玉牌1件、翡翠戒指1枚、玉把件3件、黄龙玉挂件1件、宝铂手表1只、翡翠指环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本院的重各100克的金条2根、重各500克的金条2根、和田玉籽料2件、玉牌1件、翡翠戒指1枚、玉把件3件、黄龙玉挂件1件、宝铂手表1只、翡翠指环1个,扣押在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账户内的1300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附清单)。
四、扣押在本院的中银通支付银通卡8张、银泰百货购物卡10张,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徐英杰
代理审判员 江菊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钱争红
追缴物品清单
序号物品名称扣押、鉴定编号数量价格鉴定基准日鉴定价格(元)1翡翠指环编号11号1个2010年下半年1600002和田玉籽料编号23号1件2011年春节50003玉牌编号35号1件2012年下半年300004翡翠戒指编号29号1枚2012年下半年1000005玉把件编号30号1件2012年下半年300006玉把件编号25号1件2012年下半年200007和田玉籽料编号36号1件2011年春节200008玉把件编号37号1件2012年下半年200009黄龙玉挂件编号39号1件2013年下半年300010宝铂4082男式手表编号41号1只2011年中秋16000011金条500克1根2012年春节18500012金条500克1根2013年春节16500013金条100克1根2011年中秋3700014金条100克1根2012年春节37000
追缴货币清单
序号物品名称扣押所在地金额(元)1人民币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账户13000000
裁判文书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忒长不仔细看了,查找敏感字眼式阅读:
收受他人共计价值1338.64万元人民币的财物、2万美元、4000新元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有些人活着,说是为了下一代过的更好,,,
有想过,上一辈还需要你照顾吗,,,,
怎么可能才1300多万,还判12年,过几个月就保外就医了,早就好枪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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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钱不多啊!他也真晦气,权利争霸的关系。贪污腐败太多啦,小到连给矿山里拉石料的司机都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