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是怎么计算的

安置房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是怎么计算的
经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而进行的一项行政审核行为。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住宅上市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事项的再补充通知》(龙政综〔2013〕254号)“……二、个人的安置房、自建房(含独幢式安置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安置房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安置房转让时补办出让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补办出让手续之日的申请地块所在区域政府公布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的10%缴交;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安置房为2012年1月1日以后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安置房转让时补办出让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补办出让手续之日的申请地块所在区域政府公布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的70%缴交。……”
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11月11日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6-11-11 11: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