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来电反映,去年9月30日在古田县鹤塘镇塔山石材有限公司上班,眼睛被电焊,导致眼神经坏死,可是至今该公司的老板不问不顾,也没有任何赔偿,工资也没有发放,曾经多次向劳动局反映无果,烦请相关部门介入核实。
杨先生:您好
你反映去年9月30日在古田县鹤塘镇塔山石材有限公司上班,眼睛被电焊,导致眼神经坏死。工伤没有得到赔偿问题。我局根据调查情况,现答复如下:
2015年4月7日,我局受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立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古田县鹤塘镇塔山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厦门市恒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古田县鹤塘镇塔山石材有限公司购买石材,但石材的喷沙工序由厦门市恒兴进出口有限公司袁善良通过周瑞当雇请杨先生等人在古田县塔山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从事喷沙工作。袁善良的调查笔录证实,杨先生的工资由厦门市恒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你与古田县鹤塘镇塔山石材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查实你与厦门市恒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在法定时效内,作出宁人社决字【2015】2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厦门市恒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闽人社复决字【2015】第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人社决字【2015】2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
杨先生你在收到闽人社复决字【2015】第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那就是对复议决定没有异议,我局将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局于 2015-11-2 15:3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