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红心相通的志愿者,最近无意翻阅一本《嵊州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及原料辅料采购索证台账》发现里面有些内容与最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的不符。里面内容有个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制度还是和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一样没有改过。大致如下,2009年《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一)霍乱(二)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三)伤寒和副伤寒(四)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五)活动性肺结核(六)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最新健康证办理 乙肝携带者是可以取得健康证并且可以从事餐饮行业,和健康人一样。希望有部门关注一下,改一下《嵊州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及原料辅料采购索证台账》中的从业人员安全制度。希望社会对乙肝的认知 消除对乙肝人的歧视。作为一名志愿者对社会只能做怎么多了,希望你们能重视一下。再次忠诚感谢谢谢
屠振来同志:你于2017年5月15日投诉的关于我局印制的《嵊州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及原料辅料采购索证台帐》中从业人员职业禁忌症与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不符的信访件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投诉人反映我局印制的《嵊州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及原料辅料采购索证台帐》中从业人员职业禁忌症与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不符。二、调查情况经核实,我局印制的《嵊州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及原辅料采购台账》其中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五病”调离台帐》,调离台帐中的禁忌症是按照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印制的,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未能及时调整,工作上存在失误;我局将立即修改从业人员职业禁忌症中内容,原“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改为“凡体检确认患有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病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重新排版印制。三、答复意见已向您反馈了核实情况和整改工作。非常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注!特此答复。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833331302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7日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