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个人信息权可有效打击非法需求


10月31日,中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鉴于一段时间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遂增加上述规定。
前段时间连续发生了几起,学生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电信诈骗的案件,导致一些受害人猝死或自杀。还有一位老教授因个人信息泄露,被诈骗1700多万元。有人被骗得家破人亡,有企业被骗得破产倒闭,这些都是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大恶”。各种推销电话、促销短信泛滥成灾,这些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小恶”,则是每天都在骚扰着公众。买车、买房、办理会员卡、办理银行卡、申请邮箱等等,这些是现代人绕不开的日常生活,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
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已经让广大公众沦为不法分子股掌之间的“透明人”。而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仅能提供有限的、间接的保护,效力不佳难以避免。目前我国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数量很少且保护范围有限,基本属于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对这些法规进行引申才能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操作性之差可想而知。
个人信息权利的确立,将促使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形成直接保护,而此次民法总则二审稿对个人信息需求端做出的禁止性条款,正是对相关直接保护的落实。二审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这些规定将对目前猖獗使用个人信息用作促销的商家,形成有效制约。
目前普遍存在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民法总则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并作出相关保护规定,这只是迈出我国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步。未来还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民法总则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出台更多可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同时,在治理个人信息泄露的过程中,还需要司法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最终使公众免遭非法侵扰、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