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生委并转市府办:
自1979年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省出台了有关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实施规定,规定独生子女家庭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得低于10元,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此后,虽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修订,但是10元的独子费政策一直延续下来。
据了解,1979年以来, 我省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多年增长了40多倍。目前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与普通居民的月收入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已经失去意义。
为此建议,参照当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占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例,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推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为将计划生育新政落到实处,确保计划生育家庭获得真正的实惠,促进我市计划生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据了解,独生子女保健费偏低已形成社会广泛共识。引发广大独生子女父母的强烈不满。不少发达地区甚至财政紧张的地市已经自行提高了独生子女保健费。佛山财政收入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地级市前列,各项民生支出如高龄老人补贴政策推出时间和补助标准都在全国前列,为什么就不能提高一下独生子女保健费?让保健费真正名副其实,发挥作用。
如内地偏远省份的安徽省巢湖市从2012年1月起,巢湖市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至每人每月30元。 如安徽省淮北市规定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2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如广东省中山市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自2008年8月1起提高至20元/月。
另据新华网报道: 2008年深圳市对独生子女保健费作出调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领证之日起至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每月每人可以享受10元的保健费,该金额是由1992年修订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至今已经执行了16年,与现今深圳发达的经济不相适应。针对深圳的经济状况以及居民实际收入,并结合市财政的支出能力,本条做出了修改,将奖励金额由10元提高到了25元。
红网长沙县站2013年9月24日讯(分站记者 何司壤)近日,记者从长沙县计生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独生子女家庭幸福感,县政府决定将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标准从每人每月10元提高至20元。
网友你好,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担负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因此,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是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的,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将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感谢你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本帖最后由 fsrkjslhg 于 2013-12-09 14:27:16 编辑]
2013-12-08 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