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劳险(1995)221文件的时效与溯及力规定
提请各位注意,浙劳险(1995)221文件(下称《通知》详见附件)对其“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的规定,应该指自《通知》发文之日起所发生事物有效的行政通知,不具有《立法法》所规定的溯及力。人们不知道《通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溯及发文之日前既往事物的特别规定?如果这里是人民法院,人社厅应该对此举证其《通知》规定具有相关溯及力依据的法律适用。
二、《通知》有“视同缴费年限不计为缴费年限”的嫌疑《通知》先规定,在本省建立社保前,受企业清理的省内职工,清理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计为连续工龄。(而国家法律规定:连续工龄等同于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同于实际缴费年限。)造成职工退休证上不记录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大量职工不能领取退休金;
《通知》又规定,在本省建立社保后,受企业清理的省内职工,清理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仍然有效。(《通知》有规定,对犯罪、犯错误后被清理的职工,其实际缴费年限有效。)(可计入职工退休证,可领取退休金)
国家2011年颁布的新法《社保法》,其第十三条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溯及力应有特别规定:规定国企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龄,无条件地等同于实际缴费年限),这是审核国企职工工龄的法律原则。
《通知》是1995年11月22日省劳动厅所发,《通知》所指职工的连续工龄,即《社保法》规定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龄。
职工连续工龄与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相等,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等同于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是核定职工退休金的原始依据。
《通知》有规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受职工的过失行为影响而不计,但《通知》却自相矛盾地规定,等同于实际缴费年限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连续工龄,因受职工的过失行为影响,不予计算。出现了视同缴费年限不计为缴费年限的违法规定。
故人社厅应该对此举证其《通知》该规定所依据的法律适用。
三、国家法律、政策的原则规定外不得擅自添加法律不涉及的规定
国家《社保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部《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规定、劳办发(1994)104号文件规定(第三点疑被人社厅歪曲)均无“不计国企被清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龄”规定。故人社厅应该对此举证其《通知》添加法律不涉及的规定的法律适用。
四、《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吗?如果人们把国家法律和政策上没有的罪名比做“特别罪”,那么,《通知》就是昔日劳动厅擅自裁量制定的“特别罪”规定!
《通知》规定说职工属于“特别罪”(因过失行为)被清理的,就不计其视同缴费年限即连续工龄及其权益!因此,20年来,数十万因受过失行为清理的职工到年老退休时,就拿不到一分一厘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退休金!
国家法律并没有给地方公权力可制定“特别罪”的法律权限和行政特权,但是浙江的公权力部门,却政出多门地制定出《通知》及其“特别罪”规定。
人社厅拒绝按照《社保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劳办发相关文件的规定,自行其是、权大于法地下发了该《通知》。
20年来的浙江各级社保部门,对此早已习以为常,地方党政、司法界竟然将《通知》的“特别罪”规定称为合法文件,奉若神明并且贯彻执行。
对于《通知》的“特别罪”规定,我们曾经反映给了浙江公权力的掌门人,并且将《通知》存在诟病的检举信,反映到中央第五巡视组,后经过《通知》执行者——省人社厅告知我们,此事拟汇报领导和相关部门“待解决”,但是,此事“待解决”了半年后,还是了无音讯。可见人社厅只是以“待解决”来搪塞而已。
如果《通知》的“特别罪”规定“合法、正确”,那么,国家《社保法》和劳动部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劳办发(1994)104号文件是否应该撤销?再代之以《通知》精神?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否也应该根据《通知》的“特别罪”规定,把建立社保前被清理的国企职工,有罪推定犯有“特别罪”?再根据《通知》的“特别罪”规定,在全国都实施不计连续工龄、剥夺其退休金权益和增加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系列法律手段?
如果以上悖论推理的结果不能成立,《通知》及其“特别罪”规定,加上《通知》其它不切实际的如“从再就业起计算连续工龄”的荒唐规定(见附件二),《通知》早就应该被认定为非法违法,政出多门的产物,就应该被坚决地撤销!
附件:浙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221号
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中的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被除名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2.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的,除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
三、企业职工辞职后到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工作的,按照《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辞职前的工龄可与辞职后重新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日后,经企业批准辞职并持有《辞职证明书》的,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合并计算。
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其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前的不予追补。 1995年11月22日
年轻人表示,现在养老金都交不起了,何止这个文件不对,所有的没缴费都要算工龄的文件都不对。视作缴费年限,视作个P,我们缴费的不同意,那个法律规定可以视作缴费的,社会保险的原则应该是谁缴费谁受益,没缴费的就不该享受。
所有人的缴费应该按实际缴费的来,视作缴费的少来揩年轻人的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