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医疗机构标配~卫计委发文,电子病历以后要这样做!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发布,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规范的电子病历需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作为最重要的医学文书,病历正在迅速电子化
搭上互联网信息化的班车,很多医院开始创新实施病历无纸化方案,自2010年开展电子病历试点以来,医院电子病历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我国电子病历发展情况并不尽人意,现在很多医院的电子病历多流于形式,仅是将纸质病历转为电子化的录入。对于构成其法律身份的“可靠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等要素却完全没有,且由于电子形态的数据易被篡改或伪造。因此相比传统纸质病历,电子病历受到了患方更多的质疑。
引入电子签名成规范电子病历的良方
对于医患双方来讲,确保电子病历内容完整、不可篡改、以及有效实现电子病历的锁定封存是核心诉求。所以,此次卫计委发文通过电子签名来规范了电子病历。
电子签名是有效解决电子病历内容完整、不可篡改,签名身份真实可靠,签名行为不可抵赖的有效手段。200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第十四条指出:“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采用电子签名技术,能够保护医院电子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现对电子病历内容的锁定。同时,在事后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也可以采用针对电子病历电子签名数据的司法鉴定,相比普通电子病历鉴定,也会更加简单易行。
关于电子病历的资质规定
健康报医生频道:北京卫生法学会患者专业委员会建议,以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具备法律原件证据资格的电子病历构成要件。
凡符合构成要件要求者,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病历,其电子版可以作为病历原件,可以实现无纸化;凡不符合构成要件要求者,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病历,其电子版不是病历原件,不可以无纸化,必须按照打印病历的要求以打印完成的纸质病历作为病历原件。
其中,具备法律原件证据资格的电子病历构成要件包括:
1、病历中的签名使用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标准,并在签名时刻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化签名时间。
2、电子签名和时间戳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卫计生委测试通过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
3、在病历中任何需要签名的地方都需要使用可靠电子签名和可信时间戳,不能仅在出院时批量完成电子签名。
4、电子签名的内容应当是该签名所负责的所有病历内容,不能仅对索引、编号等做电子签名。
5、所有电子病历中的修改痕迹要保留,并在电子病历打印、复制或锁定时得到完整展示。
6、电子病历由医院病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需存储于独立的存储空间内。
规范的电子病历,正规医疗机构标配
电子病历自2000年试行以来走过了一段艰难的道路,如今再次得到国家规范管理试行,可见真正的电子病历时代已经来临。如果说七年前电子病历还是所谓“新鲜事物”的话,现在它已经慢慢成了所有医疗机构的标配,没个电子病历恐怕你还真不好意思管自己叫正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