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投诉的答复如下:宋玉莉: 你好!关于你在“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反映的电动三轮车在8月份办理了防盗登记,9月份整治期间被查扣,现要求退还的信访诉 求,现答复如下: 全市“两非”车辆整治工作于7月底启动,市、区两级宣传部门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两非”车辆整治政策,各街道、社区、市场等均广泛张贴了“两非”车辆整治通告。根据《“两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动处理规定》,被执法部门依法查扣的电动三轮车请当事人持身份证、扣车凭证等相关材料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驾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购车发票或其他证据证明确为其所有的,在核实合法后,车辆可由驾驶人自行运回,但不得上路行驶。 答复人:彭才华 联系电话:0580-3821466 舟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9月13日 本人接受处理的结果如下: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无牌电动三轮车,对其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本人想说的是1,本人车按规定停在自家门口,并没有在驾驶,是否达到拘留的标准,如果要罚款,罚款的标准又是什么,如此处理事情如此笼统,没有统一的标准,说明了“两非”行动的不规范性。2电动三轮车属于公民财产,车不能还,电瓶为什么也不能还,政府为了“两非”,损害公民的利益,不补偿也算了,为什么连电瓶都不还,上门讨了也不还,这算明抢吗?国家有穷到这地步吗?政治有腐败到这地步,需要抢老百姓的电瓶增加财政收入吗?3,政府办事效率低下,本人上门两次,这件事还没有个妥善的处理,交警大队门口的广告上写着最多跑1次,可见真的是广告
宋玉莉:你好!关于你在“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反映的情况,我支队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市《“两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动处理规定》,被执法部门依法查扣的电动三轮车请当事人持身份证、扣车凭证等相关材料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驾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购车发票或其他证据证明确为其所有的,在核实合法后,车辆可由驾驶人自行运回,但不得上路行驶。2017年9月25日16时30分,与您进行了联系。答复人:彭才华电话:3821466 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7年9月26日
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