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随笔:在建工程如何进行增值税新税率调整

最近遇到有些竣工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包括房建工程和公路工程,均涉及增值税税率适用问题。这些工程主要施工期都在今年增值税税率调整日期之前,合同签订开工日期更早,为此,如何执行税率调整是财政评审或者造价咨询需要面对的急迫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述文件说的很清楚,增值税新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但是对于建设项目来说,存在建设周期长,进度资金拨付次数多,工程结算滞后等特点。对于在建项目存在跨文件规定日期的客观现实问题,这样到底是按照合同开工日期还是文件规定调整日期来处理就需要慎重。
这种涉及政策调整或者计价依据的问题,原则上财政部门或者造价咨询单位是不能直接决定的,需要通过咨询与核实造价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来执行。有些建设单位仅仅了解其他地市类似项目处理情况,就提出按照人家处理方式来进行结算,这样是不严谨且潜在风险极大的。
增值税税率到底如何调整才合适,目前通过咨询省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财税主管部门,基本得出了权威处理方式,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税率不是按照合同日期,而要依据结算日期执行。具体分作三种情况,
一是在建工程尚未拨付进度资金的,结算按照新税率10%执行;
二是在建工程已拨进度款且已经开税票的,如果税率执行的是11%,则结算时候对于这部分多计税税额认可,但其他仍然执行新税率10%。如果虽拨付进度款但没有开具发票,视为未拨款按照新税率执行。
三是没拨款但有报税计划且经过税务部门批复的,可以按照税务部门批复的计划执行。
这个结论对于财政评审项目可以执行,其他造价咨询业务建议咨询后再说。
之所以我们会讨论增值税税率执行日期问题,除了建设工程周期长之外,还有几个原因,考虑到与造价咨询关系较大,查询文件澄清如下:
一是2016年营改增文件的执行日期。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0号)”规定: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再根据“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标定字〔2016〕24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但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意见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简单说这段话的意思就是,是否执行“营改增”要依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即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可以采用原来营业税计税方式,之后全部采用增值税计价模式。
因此,对于某些开工日期在2016年时候的在建老项目,结算时候要记得根据施工许可开工日期判断。注意,施工许可开工日期不一定与合同日期一致,要按照施工许可日期判断,没有办理施工许可的再按照合同开工日期判断。
这个营改增文件是按照开工日期判断,而现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不是按照开工日期,而是严格按照文件发布日期,需要区别对待。
二是建设计价依据执行日期都有明确规定,有些按照发布日期执行,有些则是按照合同日期执行,需要区别严格对待。
比如,“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价目表的通知(鲁建标字〔2017〕5号)”规定,“本定额人工单价及价目表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意味着新工程执行这个新价目表,之前开工项目自然不执行。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 (鲁标定字〔2016〕3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执行本费率标准”,明确之前开工项目不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规定,“本费率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含发布之日)已经签定合同的工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这个文件强调在建项目无论开工日期,一律执行新费率标准。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规定,“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说的明白无误,类似“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新旧取费标准就看合同日期好了。
三是增值税计价依据下,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至于是否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施工企业提供合法认证依据,否则按照一般计税法就可以。
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甲供材料(设备)均不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
回到开头问题,明确了增值税新税率就是按照文件发布日期执行,那么调整起来很简单,分部分项中的材料和机械按照除税价进入,最终增值税税率按照10%执行就好。如果分部分项采用的是含税价,就要注意按照新税率进行调整。(更多内容欢迎留言和关注个人公号明白四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