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下半年,在国务院常务会部署的加大引进外资力度,营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环境的工作中,明确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上述措施原则上要在9月底前落实。
一、哪些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中,列举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其中,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列举了12个行业的具体目录,主要包括的行业有: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批发和零售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教育;11、卫生和社会工作;1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预提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以上规定中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分配利润预提所得税计算公式:
1、预提税额=收入金额×税率;
2、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例:2018年6月1日,a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议决定于2018年6月30前,向b境外投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分配2017年度利润6000万元。
分析:根据以上《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a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应代扣代缴所得税额=6000×10%=600万元。
按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工作措施,若b公司将6000万元利润直接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所列举的投资项目的,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这样,b公司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具体看后续文件规定)。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b公司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有利于b公司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的支出。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4]59号和财税[2016]108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工作措施,将以上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