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补偿收入税务问题:因政府道路建设,需要迁改管线收到政府管道补偿收入,按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当年收到补偿收入,在会计上按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分期确认收入。
问题:在税法上是否按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所得税吗?是否需要交营业税和附加税?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和现行税法规定,现对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规定,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取得该收入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
因此,贵单位取得的管道补偿收入,应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营业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93]国税发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因此,贵单位取得的管道补偿收入,属于取得土地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由于您提供的资料有限,现仅提供相关税收政策。建议提供详细资料,到贵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回复或咨询12366-2。
此复。
2014-08-26 17: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