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濯田镇安仁村热汤哩,鳗鱼场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村委书记和村长的配合下,用金钱和口头承诺的形式诱骗村民出租良田,在鳗鱼场没有任何资质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近几个月养殖场为谋私利随意大肆在良田上在,肆意糟蹋良田,在良田耕地内浇筑水泥,违规架设电缆,毁坏灌溉水渠,占用耕作道路,另外养殖场在农田违规钻凿十几个300多米的深井,开采地下水,温泉水资源,给方圆几公里的生态水源和环境毁灭性的破坏直接使周边近百亩良田不同程度受到影响,造成村民良田永久性的毁坏,村民粮食减产,造成部分村民连温饱都成问题,基本生存环境受到威胁.(如果国土资源部有需要,我们村民会去现场帮你们拍照给你们)
鳗鱼场这样明目张胆,知法犯法,试问是谁给他们撑腰?国土部的领导?环保部的领导?县委?我们都愿意去相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后面提供“支持”
县国土资源部,在今年8月份就已经知道此事件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采取行动?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让这件违法违规的事情继续吗?贵部就不能主动点,非要逼到村民走投无路吗?贵部要知道只是你们的职责所在,是监管不力,知法犯法,徇私舞弊,你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要有相关责任人得到相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部应该再熟悉不过了,但为了有些人“选择性忘记”我还是帮忙列举几条,但不仅限于以下几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0年6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村民要求:A:农田全部即可归还,并对以破坏的农田,水渠,道路无条件恢复原貌 B:对不能恢复原貌的,尽可能做到村民的要求,并按国家规定对村民补偿 C:鳗鱼场立刻马上停止一切非法基建和养殖 D: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
尊敬的WYL网友:
首先感谢你对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你反映长汀县濯田镇安仁村养殖场位于该村石下组(小地名:热汤哩)。经查,濯田镇安仁村养殖场系福建鑫瑞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落户于此,属濯田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该公司于2016年5月取得长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闽长汀县府(淡)养证[2016]第00002号《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所用土地属濯田镇、安仁村及王石水等15户村民承包的流转土地。
据实地调查勘察,福建鑫瑞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开始动工建设,4月底开始养殖,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有擅自开挖地下水和挖毁水渠行为。并影响到安仁村温泉出水及村民洗澡温泉供应。期间,濯田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先后两次下发限期封填和整改通知书。目前,已封填3口热水井,现温泉水位得到一定恢复,所毁水渠修复工作也基本完成。经龙岩市环境科学所鉴定,该养殖场附近300米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项目选址适宜,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区域大气、水和声环境,均可达到功能区划要求,不会对方圆几公里的生态水源和环境造成毁灭性影响。
鉴于福建省鑫瑞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鳗场用地属设施农用地范畴,我局将督促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同时,建议濯田镇党委、政府、安仁村委加大宣传解释力度,争取群众理解支持!
长汀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3日
(长汀县国土资源局于 2016-11-4 08:5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