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奸淫养女近三年,并致养女产下一男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强奸上诉案,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的判决。
经审查,张某抱养了其妻姐3岁大的女儿欧阳某某为养女。2009年3月,兽性大发的张某竟对年仅13岁的欧阳某某进行奸淫。在此后三年时间内,张某对欧阳某某进行了多次奸淫,致欧阳某某怀孕,产下一男婴。在欧阳某某生产后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张某又对其进行奸淫,欧阳某某因无法忍受,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被亲生父母找回后,说出事情真相。 2013年1月14日,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张某奸淫幼女,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予以量刑,并无不当。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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