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北京工作并在北京住房管理中心中关村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现在宁德地区购买一套商品房。按照程序向北京住房管理中心中关村管理部申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之后将缴存证明递交宁德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宁德管理中心以“建金〔2015〕135号”文件告知需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章或业务章为由,给予退回异地贷款申请。
本人随即给北京北京住房管理中心中关村管理部业务科和12329客服进行咨询,北京对外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均由各管理部开具的业务章,不能开具北京住房管理中心的公章或业务章。
述求如下:
请宁德管理中心根据北京特殊情况给予审批通过。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明确规定: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明确注明要盖管理中心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我中心正是根据以上两点,才要求《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须盖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只盖管理部出具的业务章是不能受理的,且中心具有法人资格,而管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应盖中心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宁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6-10-28 09: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