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最新发布的〔2011〕14号文件规定: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卫生部这一规定通俗理解是不是“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含入职体检、福利体检、员工年度体检),用人单位都无权直接获取员工的体检报告?
请问贵局是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的?
请问贵局对下属医院是如何做出要求的?
如果医院直接将员工的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是否涉嫌违反《侵权责任法》?!
谢谢!
您好。卫生部的〔2011〕14号文件意思表述非常明确,我局将尽快转发下去要求严格执行。
2011-03-04 11: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