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件ND15101500002疑问

文件里回复我们,要工资就要去法院告,因为当事人不配合。。那我请问不配合你就办不到,那么还要劳动局干嘛?那是不是以后有一点劳动纠纷,当事人有一方不配合那么就只能去法院告状了?劳动局就是个摆设了呢?当初里面官老爷看见我们去告了,说一定会帮我们要回工资,到最后,什么都没有,有的只是一纸推脱,我帮不到,你去法院告状吧?是不是一过了非常时期就可以无视了呢?那些都是血汗钱。。是不是就因为蔡某某曾经当过官,所以应了官场里的一句话呢??难道劳动局真的办不到吗!!!
陈孝福同志:
您好。您的诉求件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4年12月17日,您与刘秀生、郑巧彬、陈礼盛等26人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宁德市蕉城区华隆唐城食府餐饮有限公司(以下华隆公司)拖欠他们48个职工工资共计127558元。2015年12月22日,此案被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蔡述斌因经营过度扩张导致收不抵支,在2014年11月份该企业倒闭,但没有结清职工2014年10月份和11月份4天的工资。我局经办人员多次打电话给蔡述斌要他到我局配合调查,但蔡述斌不肯露面。2015年1月20日,我局监察员陈长义、林翠丽和区总工会工作人员翁翕、蕉南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陈美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社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100号)的规定向华隆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宁区人社监询字[2015]第8号),要求华隆公司负责人(或由单位出具证明的受委托人)在三日内到我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于该公司已倒闭,大门锁闭,我局经办人员采取了留置送达张贴公示的方式,区总工会工作人员翁翕、蕉南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陈美容在询问通知书上签字,将送达的情形进行了拍照,并事后再次电话通知蔡述斌。但蔡述斌仍不肯露面。2015年1月26日,我局监察员陈长义、林翠丽和区总工会工作人员翁翕、蕉南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陈锦玲按照《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100号)的规定向华隆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决定书》(宁区人社监令字[2015]第5号),要求华隆公司在5日内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于该公司已倒闭,大门锁闭,我局经办人员采取了留置送达张贴公示的方式,区总工会工作人员翁翕、蕉南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陈锦玲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将送达的情形进行了拍照,并事后再次电话通知蔡述斌。但蔡述斌仍不肯露面,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职工的工资。2015年2月9日,蔡述斌代表华隆公司(甲方)和投诉职工代表刘秀生、郑巧彬、陈礼盛(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在三日内支付乙方工资2.5万元,剩余的工资在3月20日前分两次支付。在签订协议的当天,蔡述斌让一名出纳给刘秀生等三名职工代表现金25000元,刘秀生等三名职工代表按被欠工资的比例将25000元分发了下去。2015年3月20日,蔡述斌又拿出现金15000元给刘秀生等三名职工代表,刘秀生等三名职工代表按被欠工资的比例将15000元分发了下去,但华隆公司没有把职工工资结清。截止到10月20日,华隆公司仍拖欠刘秀生等48名职工工资87558元。2015年5月25日,我局按照《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100号)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此案移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查处,并将全部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并移送。2015年5月25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法制大队向我局出具了《关于补充案件材料的函》,以无法证实受送达人是否有正当理由未知悉我局采用的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的责令改正决定书等理由将此案的全部材料退还我局,并要求我局补做蔡述斌、刘晓琴等的询问笔录。案卷被退回来之后,我局经办人员及时向刘秀生、郑巧彬和陈礼盛三名职工代表通报了此案的处理情况,并告知他们,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已按规定履行完法律程序,他们可以持原还款协议到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华隆公司及负责人蔡述斌。
华隆公司经我局责令支付职工工资后与职工代表签订了还款协议,华隆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就转变为一般的合同经济纠纷,我局已无权管辖,至此我局已履行完规定的法律程序。另外,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我局可以扣留公民、冻结划转公司账户等强制执行的权力,所以我局对此案不能强制执行,建议当事人到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强制执行。
(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1-12 15:3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