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县卫生局加强对村卫生室监管:1、土埔第二卫生室负责人*医生,现年迈体弱,无法从事诊疗活动,将许可证出租给其他乡镇的乡村医生,在今年换证时,卫生局不经调查,还是给其换证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2、土埔第三卫生室负责人,在今年上半年已考取了公务员资格,现在乡政府上班,但该卫生室还是由其继续经营,不知国家公务员可否兼职卫生室负责人?而我们也是乡村医生,为了生存只能在城区从事药店经营。
杭卫信复〔2014〕35号
上杭县卫生局关于“龙岩市政务平台”
反映意见的调查情况答复函
罗先生:您好!
2014年11月25日,您在“12345龙岩市政务平台”所反映的事项,我局对此极为重视,于11月27日派出县卫协会和县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前往临城土埔村第二卫生室和第三卫生室进行调查落实,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
信访人反映:1、临城土埔村第二卫生室负责人,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给其他乡镇的乡村医生;2、临城土埔村第三卫生室负责人已考取公务员资格在镇政府上班,能否兼职卫生室负责人继续经营。请县卫生局加强对村卫生室监管。
二、调查核实情况
1、临城土埔村第二卫生室负责人田承镜,男性,67周岁,于去年身患糖尿病、尿毒症,每逢周二、五需前往上杭县医院进行血透治疗,身体一般情况良好。平时基本能在村卫生室开展一般诊疗活动,其家庭经济困难,有时要去血透治疗时,会叫其干儿子郑献英(白砂洋乾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到其店里帮忙诊疗售药,以确保有一定的收入。但不存在执业许可证出卖、转让、出借的问题。
2、临城土埔村第三卫生室负责人李福平,男性,37周岁,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准时间为2014年4月9日。他原是乡村医生兼职村主干,于去年报考乡镇政府录取为公务员,从4月底开始在稔田镇政府上班(目前还是行政见习期,领见习期工资)。为贴补家用,周末则回卫生室开展诊疗活动。其妻子丘雪连持有省人社厅2008年12月31日颁发的《医药商品购销员证》,平时则在该卫生室开展零售卖药。
三、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二个村卫生室的检查情况,我局卫生监督所已分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对临城土埔村第二卫生室的监督意见:一是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其聘用的村卫生所执业,郑献英同志不得在临城土埔村第二卫生室执业;二是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工作;三是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毁形、暂存和集中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置记录,确保医疗安全。
对临城土埔村第三卫生室的监督意见:一是责成该卫生室在此证的有效期内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特别是李福平同志不在卫生室期间,禁止其他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二是严禁聘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三是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工作;四是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毁形、暂存和集中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置记录,确保医疗安全。
若限期未整改,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责成临城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所(室)的督促指导和管理,强化村卫生所(室)执业许可证的年度校验和有效期延续的现场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强化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改善服务态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另外,您在信访件提到“我们也是乡村医生,为了生存只能在城区从事药店经营”。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您作为乡村医生,您的执业注册地点是在本村或聘用您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在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一般诊疗活动,而不能在城区从事药店经营,否则也是违反规定的。城区医疗资源丰富,而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才是乡村医生的用武之地。希望您能遵纪守法,回到您执业注册的村为广大村民服务。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的监督!
上杭县卫生局
2014年12月8日
(上杭县卫计局于 2014-12-8 09: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