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来电反映,位于古田县六一四路七支路罗华桥头公园,每天晚上6点多到8点多这里跳广场舞的音响开得十分之大,已超过正常分贝,非常扰民。期间协商过,都未果。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另根据闽环发[2016]16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信访局关于依职能分类明确管辖环境保护信访事项的通知)第三点、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列为环境保护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的,应当做好解释、转办工作。第七小点、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属公安机关):
因此该投诉件反映的“古田县六一四路七支路罗华桥头公园,每天晚上6点多到8点多这里跳广场舞的音响开得十分之大”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处理,建议贵单位转公安部门处理。
(环保局于 2017-1-18 14:48回复)
陈女士:您好!
您反映位于古田县六一四路七支路罗华桥头公园,每天晚上6点多到8点多这里跳广场舞的音响开得十分之大,已超过正常分贝,非常扰民。期间协商过,都未果。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处理。根据您反映情况,现答复如下:
经查: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晚上组织人员到古田县六一四路七支路罗华桥头公园,对播放跳广场舞音响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公安局于 2017-1-26 10: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