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日常的业务中,经常会和境外的关联公司或母公司发生代垫行为。而代垫费用是否要缴税,如何缴税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不止是企业财务人员弄不明白,主管税务机关的专管员或所长也不敢打包票说自己完全掌握了判定标准。本次铂略财务培训就以如下案例为外企税务人员进行知识梳理。
中国境内的管理人员每年到境外母公司参与项目培训,相应的就会产生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因为境外母公司都会和境外的酒店和差旅供应商事先商定协议价,价格更优惠。母公司会先行垫付差旅费,最后再向中国公司收回费用。费用的收取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据实收取,差旅费用发生多少就收取多少;另一种是因为母公司在订酒店和交通的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和时间成本。境外公司除了收取差旅费用以外,还会做一个固定比例的上浮(如5%),这两种情况的纳税义务也是不一样的。
问题情境1
代垫培训费被认定为服务费的风险
m公司为外商在华投资企业,w公司是其境外关联企业。2015年6月,m公司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境外培训,w公司帮其寻找境外培训与差旅的供应商,并先向供应商支付费用,再从m公司收回。培训结束后,m公司以代垫款名义向w公司进行支付费用。但税务局认为该笔费用的实质是w公司向m公司提供了服务;税务局要求m公司提供所有支付的费用明细和w公司的支付凭证。然而由于费用多且细,m公司因无法提供完整票据信息,而被税局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
类似的代垫款是否有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分别从税务局和企业的角度来看,风险是什么样的?
案例解析
m公司技术人员是在境外培训的,所发生的差旅费也发生在境外,从理论上来说,m公司有理由解释培训的行为在中国是没有纳税义务的,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税务局怎么看待呢?他们认为企业可能签定的是“代垫服务协议”,约定境外母公司w为m公司提供的是代垫服务,代垫服务为主,代垫行为为辅。代垫总费用除了原来的代垫费还有一定上浮,上浮的部分应认定服务加成费用。其中服务加成费用属于流转税的价外费用,这些都是要全额计征流转税。所以需要征收流转税。
案例中,m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票据信息。针对此类问题,铂略建议m公司在未来境外培训活动中,应要求境外w公司协助整理差旅的支付清单。同时尽量多收集相关的支付凭证,并可以就境外发生的所有费用制作一张费用明细的excel表,表格中应包括费用发生的时间、使用人、种类、金额和活动持续时间。最后m公司还可以保存一些辅助证明材料,诸如境外培训的ppt或主办方的日程安排等。这类材料准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风险。
问题情境2
未得到发票与合同,如何备案?
y公司委托香港公司k联系采购一批定制货品做礼品。k公司作为代理商,按约定找到供应商香港公司s,并进行了货品采购。由于y公司与k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协议,而且采购费用和运费是由k公司进行支付的,导致y公司并未拿到发票。因此向税务局进行非贸备案时出现了以下问题:税务局要求y公司提供合同和发票,但y公司无法提供,以致税务局不允许y公司付汇;而k公司在被香港税务机关稽查时被认定存在税务风险,因此催促y公司尽快处理该笔款项问题。
这笔费用该如何备案?
大多数代垫行为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但是非关联方之间也会有代垫。这个案例解决方案是,y公司和k公司可以补签一份业务协议,文件中解释代垫行为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双方签字后,y公司把业务协议和付款通知单交给主管税务机构做备案即可。因为k公司提供的代采购货物服务完全发生在香港,在中国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企业还是要看各地方税务局的执法口径。铂略了解到实务操作中还有这样的问题,有时候即便企业在境内没有发生服务,但税务局要求提供证明资料。若企业不能提供证明资料的话,税务局可能就会视为服务已经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材料准备的越完善,企业将在和税务局的沟通中占据有利地位。
注:文章来源铂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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