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立即把林其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中

我是吴荫,与林其沐民间借贷纠纷案,你院早于2011年作出了(2011)杭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但至今未执行分文,也从未收到法院有关执行方面的信息,且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中查不到林其沐这个案件的信息。
听说我的案件很可能已经被终结执行,但我网上查对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如“被执行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林其沐并不符合该规定,至少他有劳动能力。258条规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才发生效力。而且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执行法院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只有在积极采取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才可以将有关案件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杭法院没有任何告知,裁定也没有送达给我。据说,上杭法院象我这样,案件被“偷偷”“违法”终结的案件还很多。
为此,请求上杭法院1、立即把林其沐这个可恶的失信被执行人关于本案的信息补录到失信黑名单中;
2、恢复执行我的案件,
3、整顿执行秩序,自行纠正随意违法违规终结案件的错误做法,尽最大可能维护合法债权人的权益,重塑上杭法院和法律的权威。
不对之处,敬请谅解
信访人吴荫反映未把被执行人林其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一事,经查:林其沐是本院7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中申请人康清连与被执行林其沐买卖合同一案于2014年8月立案,并于2014年10月22日将被执行人林其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本信访件的诉求者吴荫与林其沐买合同一案及林其沐的其余执行案件均是2012年3月份以前的案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其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林其沐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其沐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该7个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月以前的案件并无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还未开通失信被执行人网络系统,故2013年12月以前的案件都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4年10月以后,上级法院要求将历年未实际执结的案件录入旧案管理系统。本院接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已陆续将历年未实际执结案件录入旧案管理系统并把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现林其沐所涉案件已全部录入旧案管理系统,其中由卢品德、龙岩市嘉玄贸易有限公司、龙岩金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其沐的三个案件于2015年1月9日在信访人吴荫投诉前就将林其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其余由吴荫、江红英、上杭永兴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其沐的三个案件也已于2015年1月27日将林其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
上杭县人民法院
2015年2月5日
(上杭县人民法院于 2015-2-6 14:4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