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19岁女子未婚先孕 为保胎拿姐姐身份证登记


嘉兴19岁女子未婚先孕 为保胎拿姐姐身份证登记
自己未到结婚年龄,可为了能够保住肚子里的孩子,她借用了同胞姐姐的身份证与男友登记结婚。孰料,作为身份证出借人的姐姐却因此在自己的婚姻登记方面遇到了问题。不得不求助于法院。
  妹妹: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
 小芳和小丽是亲姐妹。去年5月28日,年仅19岁的小丽和男友小斌定下终身,因差一年才到法定婚龄,而当时小丽已有7个月身孕,为了给小孩领取准生证,经小芳同意后,小丽借用小芳的身份证、户口簿,到婚姻登记处,与小斌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小丽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女方签名处均填写“小芳”的名字。由于小芳比小丽只大了1岁多,年龄相差不大、容貌与体型相似,登记机关未审查出冒名顶替行为,于去年5月28日为两人进行了结婚登记。
  姐姐:结不成婚状告民政局
  几个月后,小芳与男友阿强感情稳定,准备走进婚姻殿堂。谁知,到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小芳已被列为再婚,被告知自己和小斌已经登记结婚,不能再进行登记。她才知道,自己闯下了大祸。
  虽然告知了婚姻登记机关真相,但婚姻登记机关表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因小丽冒用了小芳的身份证、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不属于受胁迫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该婚姻登记。
  遭到拒绝后,无奈的小芳想到只能走法律途径,才能解决自己的结婚登记、生育问题。于是,她把婚姻登记机关告上了法院。
  法院:妹妹婚姻登记无效
  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为小斌及自称“小芳”的小丽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了相关情况,已履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审查义务。小芳在明知小丽未满法定婚龄,为合法生子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婚姻登记时,仍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小丽,是引起本案被告错误登记的主要原因。
  最后,法院判决,妹妹与小斌的婚姻登记无效。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碰到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情况,而实际中的婚姻登记因为当事人原因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宣告该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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