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先生>浙江省湖州市<物价监督>

我在开发区杭长桥中路尼桑4S店购买了一个360影像导航,该店没有明码标价,请相关部门查处。
针对反映尼桑专卖店导航仪价格一事,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浙江省物价局通告(2015年第1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未将行车导航仪列入定价目录。此商品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经向店方了解,此导航仪的销售价格是由你与店方在电话里约定,并且在付款时经你签字确认(附照片)。事后你认为该导航仪价格偏高,已向店方进行过交涉,店方对你的说法不予认可,由约定内容差异而产生争议。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建议你通过其他途径申请解决。上述情况已与你反馈,你对此表示不满意。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