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物业服务合同问题

现在小区越建越大、功能也更加齐全,有住宅、商业、办公楼,还有幼儿园等,而住宅就有多层、小高层、高层、别墅、洋房、联排等,商业也有临街商业、区内商业,办公楼也有二种情况,一是开发商不出售,产权归属开发商用于自用和出租;二是出售办公楼,开发商没有产权。 小区建设规划实施说明,办公楼、临街商业均是小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理应包括小区红线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楼以及幼儿园等。因为办公楼、临街商业都共用了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等,办公楼、临街商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承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现在竟然有不少物业服务公司在与业主委员会商谈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时,不把办公楼放在与业主委员会商谈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公司欲单独同办公楼业主商谈办公楼的物业服务合同,想撇开小区业主委员会,造成办公楼业主不承担小区业主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请问物业服务公司这种把办公楼与小区分割开、不承担小区业主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
您好: 根据《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就是说,在同一规划区域内,不管是住宅还是商业,只能签订一份服务合同,但价格可以另行约定。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内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收益,并由相关业主(共同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业主)共同承担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含住宅和商业)。广大业主如发现反映内容中的情况,可向物业小区所在的县区房管部门投诉。 谢谢!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03-30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