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已经做了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的效力会自行延续至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无需另外提交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二百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或案件执行过程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我院将在审查后视情况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对于诉讼前、诉讼中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阶段后自动转为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就(2011)佛中法立保字第248号、(2012)佛中法执字第245号
数次找:82630885容、82630432.朱,两电话都没有人接。希望你们能主动与当事人、代理人联系。提高效率,减轻诉累。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经核查,我院执行局已向(2012)佛中法执字第245号案件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请当事人于2012年7月18日到我院面谈,届时当事人可直接向承办法官反映案件相关问题。
谢谢。
2012-07-12 19: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