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核申请书

信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丘建东,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住所: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军民路24号。电话:05972185248。
被申请人:福建省龙岩市物价局,住所:龙岩市新罗区新区龙岩大道1号。局长,黄明。
申请人丘建东不服龙发改价(2014)检116号《关于丘建东公民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依法申请信访复核。
复查请求:因《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43条院长复核非举报前置,请撤销龙发改价(2014)检116号《关于丘建东公民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关于新罗区法院不收费100元不属于其立案范围,应向当事人新罗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复核的错误意见,指令其价格举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新罗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2013龙新民初字5351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乃涉嫌恶意虚假诉讼。
新罗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2013龙新民初字5351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乃涉嫌恶意虚假诉讼,1.其原告**三人诉被告林*一人,其诉求乃确认原,被告之间2011,5,20关于设立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管理委员会并由李**任主任并四人出资10万元的一份协议有效,被告也答辩合同有效,诉讼双方并无冲突,可见诉讼虚假;2.,。原告胜诉,但案件受理费2300元却不由被告承担而由原告承担。法院罔顾三原告属公务员身份且罔顾设定民事合同约定主任人身关系应经行政许可原则,判四原,被告设立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管理委员会并由李**任主任并四人出资10万元的一份协议有效, 3.因涉及第三人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法律利益,该院传唤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丘建东参加诉讼,使案件的揭穿有了机会。
二,关于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属第三人且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的事实。
丘建东向法院递《第三人参加诉讼书》,明确以原,被告为被告,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并以恶意虚假诉讼加以民事制裁罚款。并非原告拒不到庭,乃是该院审判员称该案法律上要斟酌一下,是驳回起诉好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更好?我回答,此案乃是本案原告与海平面有关的的第三案,此人反扑此前一案,二案而已。,审判员还说我也不收你费,来不来都可以。该院有做我的笔录一份,我也提交一份法庭词《啊,我还是王!》。不料该案突变。
三,关于第三人且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应该收费的理由,复核非举报前置。.
根据 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1.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并加以恶意虚假诉讼民事制裁罚款既属“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2. 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明确以原,被告为被告,并非“选边站”,故确实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龙岩市物价局具有依法监督和管理所在地两级人民法院收费的职责,新罗区人民法院在2013龙新民初字5351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中,对第三人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不收案件受理费100元违法,应该对其价格举报立案查处,龙岩市物价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综上,请支持复查请求为盼。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市长,池秋娜
附:龙发改价(2014)检11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又副本一份。
申请人:丘建东,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2014.10.10
建议批转市政府办。(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于 2014-10-13 10:06回复)
您好!因龙岩市政府办尚未参加龙岩市“12345”的工作联动,我们无法批转,建议您直接向该单位咨询。感谢您对龙岩市“12345”的关注和支持。(龙岩市信访局网络信访中心于 2014-10-13 15: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