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0月超生了一个儿子,已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现为孩子办理入户时需街道计生机构加意见(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街道计生要我前往村委计生部门加意见,村委却以本村制定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其中的条款,“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补救措施的,自发出限期改正警告期满之日起,除按《条例》规定处罚外,每天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20元至落实之日止””的理由要我缴纳5400元的违约金,缴纳违约金后才能加意见。村委在2013年7月以前,一直没有通知本人参加孕情检查,本人亦没有与村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在本人据本人理解,《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有明确规定,上述的违反行为的处理方法和单位,村委执意要我缴纳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村委是否可以因上述问题阻挠我办理入户的手续?
你好!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村委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报镇街备案。同时规定,村委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如果依法通过的自治章程或者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书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建议你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咨询了解。
2014-05-05 15: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