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晚,我们回到诸暨市陶朱街道家纺园区11幢住所,发现与东旺公寓之间右前方有施工单位建设一处开闭所(电房),现场施工人员未能出示任何合法手续,并且选址已由靠近东旺公寓的位置向我们的方向移了6米。因该项目无正规手续且移址建设不符合正常的建设审批程序,疑为违法建设行为。经核实,该项目由诸暨市陶朱街道办事处投资建设,并负责施工管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因此,我在7月26日拿着我的不动产证,先后找到诸暨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科科长(告知陶朱街道区域的规划管理已经委托给开发区管理部门)、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要求了解规划审批情况。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梅处答复:该区域没有审批过开闭所等性质的电房。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行为。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拆除……”。4,向绍兴市信访局热线电话12345(SXDH20170417048)举报该违法建设行为,绍兴市信访局转交给诸暨市信访局,诸暨市信访局继续转交给该项目的违法建设主体陶朱街道办事处处置自己的违法建设行为,我们对诸暨市信访局的该工作方式表示异议。5,7月31日上午,东旺公寓住户去诸暨市信访局举报,我回诸暨后也到信访局。向诸暨市信访局提出:陶朱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的主体,举报件交由陶朱街道办事处自己处置,会显失公正。诸暨市信访局窗口工作人员也承认,可能是后台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并要我们补充登记,会另交办给执法部门。6,8月2日看到街道办事处的信访回复:“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属政府公建项目。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施工”。刻意回避未经审批违法建设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公建项目也要合法建设,也要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但街道办事处还是要仗着手中有权,要强行施工。7,8月2日、8月4日重新向绍兴市信访热线投诉(SXDH2017080400093、SXDH2017080200664),要求避免交由违法者自己处置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给执法部门办理。但是,经跟踪进展,诸暨市信访局再次把处置权交办给违法建设主体陶朱街道办事处。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我们先后在7月26日、7月28日、7月31日、8月2日、8月4日多次找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要求依据法律,责令陶朱街道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诸暨市住建局8月4日答复(建设信访答字[2017]59号)“目前我市由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我局已将相关情况函告执法局,请你们向执法局提出问询”。9,我们于7月28日向诸暨市综合执法局举报陶朱街道办事处该违法建设行为,诸暨市住建局8月4日也函告执法局,诸暨市信访局7月29日也承诺转交执法部门处置,但至今未见任何执法行动,执法局也没有通过我留下的号码与我进行任何联系。10,虽然我这些天数十次跑各相关部门,但由于诸暨市各相关部门无有效阻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实际行动,导致陶朱街道办事处有持无恐,不顾我的营业房产权性质(在该违法建设项目实施前,我的营业房是临兴都路的第一排建筑),把建设地点挪到我房屋正前方,加速违法建设进展,对我们造成了更大伤害。11,恳求上级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阻止违法建设。
童佳民同志:你于2017年8月7日向诸暨市信访局反映陶朱街道家纺园区与东旺公寓之间建设开闭所(电房)未经审批属违法建设的信访事项,已转至我单位,我单位于8月14日出具受理告知单。关于审批问题。陶朱街道按照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实施紫兰路高压电力线入地工程,该项目经发改立项审批,同时列入2018年街道小城镇综合整治任务。你反映的开闭所为紫兰路电力线入地工程的内容之一,是用于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的供配电设施。关于选址问题。街道委托诸暨市东白电力设计院对紫兰路高压线路入地进行改造设计,方案中明确高压线路入地需在该位置建设开闭所,符合电力设计要求,并且该区域为集镇合法的建设用地。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复查地址:诸暨市信访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诸暨市陶朱街道 201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