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劳动合同

1、公司强制加班不给加班费,是否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以及第三十一条?
2、星期天上班了公司没有按照加班工资支付,只按照正常出勤计算,是否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一条?
3、带薪年假没有休,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是否按照带薪假条例支付三倍工资?
4、公司2008年4月签了合同后一直没有再签合同了是不是属于无固定期合同?
5、按照以上情况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怎样赔偿我?2011年4月后的赔偿公司是否需要按照无固定期合同的赔偿方法给予2被赔偿(在公司工作了10年),带薪年假是否需要按照带薪条例支付3倍工资?
6、公司违反了劳动法,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
您好!用人单位强制加班并不给加班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情形您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且用人单位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您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星期天上班的问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点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如果星期天本身不是企业周休息日,不属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按正常出勤。但如果星期天是企业的周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您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您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若不安排您补休又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的,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据您所述“公司2008年4月签了合同后一直没有再签合同”,在此,您并没有详细说明2008年4月这份合同的期满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假设您当时的合同期限是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后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您再签订劳动合同,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期间应当每月支付您两倍工资,自2011年5月1日起视为已经与您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现在您以单位强制加班并不给加班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赔偿。按您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失业保险金问题。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如果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只要同时符合其他两项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2016-03-03 22: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