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最近有幸获得本地影城随机发放的免费赠票一张。可是领完票之后,我陷入了沉思:这个免费的电影票要缴哪些税呢?账务上又该怎么处理?(ps:不要怪我搞错了会计主体,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我只是爱思考。)
增值税
想到缴税,脑瓜瞬间灵光乍现:电影放映服务不是属于营改增后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吗!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可是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那电影票免费,影城的这项行为岂不是要免征收增值税?
想太多!财税[2016]36号文的十四条可是紧跟着明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偿服务”,“社会公众”,两条似乎都满足,心里有些小激动呢(ps:高兴?关我啥事?!)!果真如此吗?“社会公众”是普通大众,并不特指某一群体(消费满200元的人群),因此,该行为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既然要缴增值税,那账务上该怎么处理呢?首先就要确定该该项业务的性质:广告?还是业务宣传费?赞助?肯定得先知道三者的定义喽:
1,广告,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2,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3,赞助,是社会组织以提供资金、产品、设备、设施和免费服务等形式无偿赞助社会事业或社会活动的一种公关专题活动。
根据以上定义判断,该项业务不属于广告和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因为这两项活动具有双务性,而单纯的赠票并不具备双务合同的性质。此外,免费赠票可以扩大影响力,增加影院的营业收入,较为符合业务宣传费的定义,账务上应该按照该批赠票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并确认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受赠方为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影院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其他所得)。此外,电影放映服务属于影院自产服务,影院应以该服务的公允价值作为个税代扣代缴的计税基础。
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时: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由于企业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能计入费用,应该从其他应收款转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适应,该笔个税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该笔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样需要视同销售,并且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填报a105010表进行纳税调整。需要知道的是,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额,一张免费的电影票,影城竟然要缴这么多税!算了,想了这么多,脑壳疼,还是去看电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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