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口号:不蹭热度,只重角度
俗话说“不怕狼一样的敌人,就怕猪一样的队友。”现实中,此种情况比比皆是。有人跟所谓朋友一起开公司,却遭遇对方赖账不出资,只跟着分利润的事情。此时,对于老老实实出资的一方来说,是多么不公平。面对这样的猪队友,该怎么办呢?
在大众创业的号召下,国人们迎来了最好的时代。只要你有创意,有行动力,有耐心,就会收获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几个年轻人之间,签署合作协议,各自出资一部分,设立公司,共同开创自己的事业,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可是,现实中,却有一些人不按照协议办事,不按时出资,却还赖在公司,享受朋友们运营公司带来的收益。此时,那些已经出资的人,应该明白一个道理,即,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不仅侵害按时出资的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是对公司利益的伤害。因此,出资股东既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也可以用公司的名义来对这些违约方主张权利,甚至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后,规定股东出资可以分期支付,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两年内付清,但是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0%。可以说,这样的出资要求已经非常低了。按照规范的要求,几个股东之间在设立公司之前,应当签订出资合作协议,约定彼此出资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重要内容。向公司注入资金,是股东最重要的责任,也是股东权益成立的基础。因此,出资是股东向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股东之间约定的协议义务。
如果有人不按时出资,那么,这个人不仅违反了应当向公司承担的法定出资义务,而且还违反了股东之间协议的约定出资义务,按理说,在其出资之前,他是没有权利享受股东权益,获得利润的。同时,那些按时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其补缴出资,并承担因为延迟出资,而给公司和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因为注册资本金未到位,无法购买新设备带来的经营损失。或者,因为注册进步金未到位,导致银行贷款未审批,而引发的资金困难,等等。这些都可以算为损失,由违约的一方来承担。
当然,公司不是一个能够主动行为的主体,因此,如果公司想追究未出资股东的责任,就必须由已出资股东代为行使权利。此时,按时出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和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共同向未出资股东提出权利主张,要求他向自己和公司进行赔偿。如果已经出资股东不止一个人,那么,未出资股东的赔偿应当面向所有出资股东,这些出资股东对赔偿享有同等权利。
有人说,有限责任公司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因为这个制度将出资人的风险进行了限定,大大促进了人们进行经营活动的动力。但是,即便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还是资和为主,人和为辅的组织。如果合作者之间不和谐,那么,仅仅有资本的合作,也无法带来公司的长足发展。人,永远是最重要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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